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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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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预先设定滚动更新的日落条款
· 应当从主体上和活动上进行细化


宋亚辉谈网络平台立法——
应当预先设定滚动更新的日落条款

( 2023-08-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南京大学法学院宋亚辉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网络平台的动态规制理论》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平台是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立法者习惯于以量身定制的思路为平台“逐案设法”,但在网络平台快速迭代的趋势下,将使其陷入“无限立法循环”。问题的根源在于,静态的管制立法思维落后于网络平台的动态发展规律。
  若要走出“无限立法循环”,首先应放弃零风险的规制目标,其次在立法技术上应以提取公约数的逻辑加强抽象立法,最后在法律结构上应搭建“后设规制”的基本框架。“后设规制”又称“受公共部门监督的自我规制”。它本质上是一种公私合作的规制体制,旨在发挥私主体(网络平台)的积极性参与政府的协同规制。在这一规制体制下,平台义务的细化规则不再是由立法者制定并强加给网络平台,而是由网络平台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状况量体裁衣,政府不再为各种平台定制行为规范,仅保留对平台自治效果的绩效监管。这样的规制体制不仅能激发平台的积极性,管好“责任田”,而且也避免了立法者为平台定制行为规范时的“无限立法循环”。“后设规制”的基本框架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政府角色后撤,以绩效规制取代行为规制;第二,倒逼平台自治,由平台自行设定自治规则;第三,政府保留对平台自治效果的绩效监管。
  “后设规制”是一个动态开放的体系。这里所指的“动态”,意味着需要在政府与网络平台的日常互动过程中,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来补充完善“后设规制”体系;这里所指的“开放”,意味着需要将外部环境的变化引入规制过程,确保“后设规制”体系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成长。这正是“动态规制理论”之精义。
  建立平台规制的动态反馈循环,是将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动态的信息反馈机制,传回给立法者或监管者,辅助其不断优化规制性立法,这是动态规制的重要体现。政府还可通过“软法”引导平台自治,借此为“硬法”探索道路。我国未来的网络平台立法应当预先设定滚动更新的日落条款,在立法层面形成一个闭环的动态反馈系统,与“后设规制”的动态反馈循环相互配合,形成立法与实践相互促进的动态反馈系统,确保未来的平台立法能够跟随平台商业模式的迭代更新而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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