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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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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见习记者郭君怡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各有关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应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指标体系。 《决定》共20条,是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旨在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质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保障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各级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构都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支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为进一步增加检察建议的刚性,《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提出复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书面向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反映。 《决定》要求,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决定》还对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作出专门要求,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快推进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稳步拓展数据源促进数据融合,参与推进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平台建设,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推动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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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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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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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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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见习记者郭君怡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各有关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应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指标体系。 《决定》共20条,是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旨在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质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保障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各级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构都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支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为进一步增加检察建议的刚性,《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提出复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书面向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反映。 《决定》要求,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决定》还对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作出专门要求,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快推进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稳步拓展数据源促进数据融合,参与推进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平台建设,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推动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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