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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超谈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冻结及其处置——
需要采取阶段化的制度构造路径

( 2023-07-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陈如超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冻结及其处置》的文章中指出: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及时追赃挽损的压力驱使公安机关积极冻结涉案资金。公安机关的积极冻结带来双重问题:一是资金冻结扩大化;二是冻结资金处置无力化。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资金冻结,通常也被称为涉案账户冻结,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使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冻结涉案账户内全部或部分资金。实际上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协助下,快速冻结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公安机关积极冻结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冻结范围扩大化。冻结扩大化,是指公安机关冻结了无关账户或账户内的无关资金。但何为“无关”完全由公安机关自由裁量。在制度层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涉案资金冻结具有冻结条件的宽泛性、冻结权力的自控性和冻结措施的扩张性三个特征。冻结涉案资金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冻、返还冻结资金。但在侦查实践中,冻结资金解冻的保守性与返还的谨慎性,迫使公安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疲于续冻。公安机关积极冻结涉案资金之后,接踵而至的是冻结资金处置的“无力化”问题。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既要积极冻结涉案资金,又要有效处置冻结资金。两者遵循不同的运行机制,需要采取阶段化的制度构造路径。冻结涉案资金时,公安机关遵循效率机制;处置冻结资金时,公安机关遵循利益衡平机制。在效率机制驱动下的资金冻结阶段,应当适度考虑利益衡平机制,有效约束公安机关资金冻结的扩大化。明确紧急止付与冻结的适用条件、范围,设置紧急止付向冻结的转化机制,是公安机关资金冻结制度优化的可行之路。在利益衡平机制驱动下的冻结资金处置阶段,也不能忽略效率机制,公安机关需要及时解冻与返还涉案资金,才能有效保护被冻结人或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刑事司法应当在相关条件、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优化公安机关对冻结资金的解冻、返还制度。另外,对于公安机关依旧不能解冻返还也不能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的冻结资金,刑事司法或许可以通过改造后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置。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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