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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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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沈斌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字经济时代涉税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当下,我国已经迈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创造模式的重塑不可避免地给现行法治秩序带来挑战,税收征管法治更是首当其冲。涉税数据作为税收征管数字化的基础要素和动能源泉,是税收征管法治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挑战的核心和关键,也是数字经济时代修订税收征管法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可以说,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法治变革的首要课题就在于创建一个公正高效的涉税数据法秩序。涉税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由涉税信息演化而来的新生事物,归属于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范畴,并因此承载着相互冲突的多元主体的多元法益。 涉税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生产要素的范畴,具有更为广泛的内涵与外延,凡是有助于确定应纳税额、强化税收监管或优化纳税服务的信息,都应当纳入涉税数据的范围。涉税数据作为多元主体之多元利益载体,承载着税务部门的税收治理利益、纳税主体的信息权益、其他公共部门的行政利益和第三方私主体的财产权益。 基于数据权利保护路径失灵而创设的行为规制路径,可担当构建涉税数据法益秩序的重任。数据行为规制路径以更为准确精细的底层概念分析框架为理论基础,不仅能够将多样化的数据法益作为数据立法的调整对象、避免一体化的赋权性保护不能兼容数据领域多样利益平衡的弊端,而且能够根据特定场景数据法益衡平的需要创设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从而具有更强的适用包容性和现实可行性。数据法益秩序的行为规制路径已经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自觉选择。 基于数据行为规制路径,涉税数据的法益衡平与秩序建构需要进行类型化和场景化,并在此基础上为不同场景的涉税数据行为分别设置妥适的法律规则。根据数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涉税数据场景分为针对纳税主体的数据采集、针对其他公共部门的数据共享和针对第三方私主体的数据公共化3种类型。首先,在涉税数据采集场景,税务部门以法律授权为行为依据,纳税主体承担数据协力义务;其次,在涉税数据共享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逻辑,其他公共部门负有数据协助义务;最后,在涉税数据公共化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逻辑,第三方私主体负有数据协力义务。修订税收征管法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条款设计。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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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谈数字经济时代涉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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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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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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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沈斌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字经济时代涉税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当下,我国已经迈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创造模式的重塑不可避免地给现行法治秩序带来挑战,税收征管法治更是首当其冲。涉税数据作为税收征管数字化的基础要素和动能源泉,是税收征管法治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挑战的核心和关键,也是数字经济时代修订税收征管法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可以说,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法治变革的首要课题就在于创建一个公正高效的涉税数据法秩序。涉税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由涉税信息演化而来的新生事物,归属于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范畴,并因此承载着相互冲突的多元主体的多元法益。 涉税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生产要素的范畴,具有更为广泛的内涵与外延,凡是有助于确定应纳税额、强化税收监管或优化纳税服务的信息,都应当纳入涉税数据的范围。涉税数据作为多元主体之多元利益载体,承载着税务部门的税收治理利益、纳税主体的信息权益、其他公共部门的行政利益和第三方私主体的财产权益。 基于数据权利保护路径失灵而创设的行为规制路径,可担当构建涉税数据法益秩序的重任。数据行为规制路径以更为准确精细的底层概念分析框架为理论基础,不仅能够将多样化的数据法益作为数据立法的调整对象、避免一体化的赋权性保护不能兼容数据领域多样利益平衡的弊端,而且能够根据特定场景数据法益衡平的需要创设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从而具有更强的适用包容性和现实可行性。数据法益秩序的行为规制路径已经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自觉选择。 基于数据行为规制路径,涉税数据的法益衡平与秩序建构需要进行类型化和场景化,并在此基础上为不同场景的涉税数据行为分别设置妥适的法律规则。根据数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涉税数据场景分为针对纳税主体的数据采集、针对其他公共部门的数据共享和针对第三方私主体的数据公共化3种类型。首先,在涉税数据采集场景,税务部门以法律授权为行为依据,纳税主体承担数据协力义务;其次,在涉税数据共享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逻辑,其他公共部门负有数据协助义务;最后,在涉税数据公共化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逻辑,第三方私主体负有数据协力义务。修订税收征管法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条款设计。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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