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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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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显勇谈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
实际休假是原则金钱替代补偿是例外

( 2023-07-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王显勇在《法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带薪年休假的法律属性及实施机制》的文章中指出:
  人的生活由工作和休息休假两个部分组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均衡调配才能维护身体健康,做好正常的工作,开创幸福美好的生活。奋斗的人生理应包含良好的休息休假。带薪年休假已成为现代社会劳动世界中的一项基本劳动条件,属于劳动者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劳动者或经由法律规定,或经由团体协商,大体都拥有一定日数的带薪休假。
  现行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采用确权、设置替代性经济补偿义务再加行政介入劳动争议的制度模式。按照公私法划分的理论,这是一种根据私权原理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属于特别私法性质的劳动保护法。带薪年休假被定义为劳动者私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行政实施机制设置存在错位,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有效实现。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需要理论证成带薪年休假的双重法律属性,确立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变革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模式,构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机制。
  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和债权请求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带薪年休假基准关系是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关系,带薪年休假基准无法转化为替代性经济补偿义务。必休原则是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基准的核心体现,是带薪年休假作为强制性公法义务的集中表现。带薪年休假的要旨在于给假而非给钱,只要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实际给假仍有可能,带薪年休假之给付内容就应是实际给假。带薪年休假实际休假是原则,金钱替代补偿是例外。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的例外豁免情形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致使带薪年休假客观上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我国应当实行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机制来确保带薪年休假基准得以实现。我国带薪年休假请求权应当采用双阶理论,带薪年休假分为权利生成阶段与履行期日确定阶段,权利生成是确定履行期日的前提,确定履行期日是权利生成的自然结果和延伸。带薪年休假请求权是附法定生效条件的选择之债,其在权利生成阶段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请求权,在履行期日确立阶段属于法定的选择之债。带薪年休假请求权可通过多元综合实施机制得以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带薪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应回归劳动争议,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调解方式介入带薪年休假争议,工会通过代表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帮助劳动者实现带薪年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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