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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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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喜:本院受理陈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306号 陈立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3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1862号 薄荣:本院受理原告周德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10361号 刘佩:本院受理原告丁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0361号民事判决书、保全裁定、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王进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万冬诉被告王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85号 李鑫(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麻田村街头组 2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922199510113516):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学与被告永康市铭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兴洪、李鑫、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鑫、李兴洪支付原告王本学货款129736.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本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5元,公告费1564元,合计4459元,由被告李鑫、李兴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2199号 欧国燕(身份证号码:500241198710162024):本院受理原告陆忠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袁艺: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速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1民初1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1748号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瑞祥汽车修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F23TR97);马中良(身份证号码:33041119871011121X):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新埭镇牛磊润滑油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1748号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5253号 重庆海福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军:我院受理原告白传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雁荡山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贵权: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成与被告陕西中铁桥梁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李贵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陕西中铁桥梁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起3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源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齐互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3156号证据补充(含1个光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审理原告温州锋溪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85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胡尚雄:本院审理原告张里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92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沈井宣:本院审理原告王西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97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明美佳:原告崔韩飞与被告明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明美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崔韩飞返还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明美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海涛、李艳秋:本院受理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7688.09元以及未到期租金中的本金共计人民币72453.28元;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开庭之日止,以各期实际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的逾期利息共计106.63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开庭次日起直至实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时止,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之五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三、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租金加速到期日即2023年1月20日起,以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0.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的逾期利息共计1169.92元);四、二被告按计息本金总额(即被告向原告的融资额为94000)的15%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00元;(前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95517.92元)五、原告就涉案抵押车辆(车架号:LFNA4LB78NAX08608)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三项[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项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86705.75元;三、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1月20日起,以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0.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的逾期违约金共计1169.92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友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龙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友武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吉0193执92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吉0193执9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21)吉0193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海南野人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黄蕾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3﹞第55号),并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道歉声明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社会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吴友鹏 行政处罚告书 告知人:胡加贵、杜忠义 被告知人:赵雪峰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你于2023年4月30日2时30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间房村北侧路旁、首创悦都汇小区南侧路旁,以砸车窗的方式盗窃武某某、刘某某等人车内香烟、水果、现金等财物,损坏武某某、刘某某等12人车辆,经鉴定,共计造成损失7274元,后于2023年5月8日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 因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公告送达,你对告知事项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你对告知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你及时联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联系电话:010-61260110,联系人:杜警官、胡警官)并当面提出,如你在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特此告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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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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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喜:本院受理陈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306号 陈立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3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1862号 薄荣:本院受理原告周德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10361号 刘佩:本院受理原告丁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0361号民事判决书、保全裁定、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王进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万冬诉被告王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85号 李鑫(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麻田村街头组 2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922199510113516):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学与被告永康市铭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兴洪、李鑫、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鑫、李兴洪支付原告王本学货款129736.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本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5元,公告费1564元,合计4459元,由被告李鑫、李兴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2199号 欧国燕(身份证号码:500241198710162024):本院受理原告陆忠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袁艺: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速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1民初1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1748号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瑞祥汽车修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F23TR97);马中良(身份证号码:33041119871011121X):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新埭镇牛磊润滑油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1748号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5253号 重庆海福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军:我院受理原告白传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雁荡山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贵权: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成与被告陕西中铁桥梁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李贵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陕西中铁桥梁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起3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源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齐互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3156号证据补充(含1个光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审理原告温州锋溪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85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胡尚雄:本院审理原告张里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92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沈井宣:本院审理原告王西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97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明美佳:原告崔韩飞与被告明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明美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崔韩飞返还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明美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海涛、李艳秋:本院受理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7688.09元以及未到期租金中的本金共计人民币72453.28元;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开庭之日止,以各期实际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的逾期利息共计106.63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开庭次日起直至实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时止,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之五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三、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租金加速到期日即2023年1月20日起,以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0.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的逾期利息共计1169.92元);四、二被告按计息本金总额(即被告向原告的融资额为94000)的15%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00元;(前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95517.92元)五、原告就涉案抵押车辆(车架号:LFNA4LB78NAX08608)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三项[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项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86705.75元;三、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1月20日起,以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0.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的逾期违约金共计1169.92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友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龙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友武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吉0193执92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吉0193执9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21)吉0193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海南野人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黄蕾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3﹞第55号),并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道歉声明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社会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吴友鹏 行政处罚告书 告知人:胡加贵、杜忠义 被告知人:赵雪峰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你于2023年4月30日2时30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间房村北侧路旁、首创悦都汇小区南侧路旁,以砸车窗的方式盗窃武某某、刘某某等人车内香烟、水果、现金等财物,损坏武某某、刘某某等12人车辆,经鉴定,共计造成损失7274元,后于2023年5月8日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 因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公告送达,你对告知事项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你对告知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你及时联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联系电话:010-61260110,联系人:杜警官、胡警官)并当面提出,如你在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特此告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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