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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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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装修影响休息、电梯噪声干扰日常生活、广场舞噪声深夜扰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因邻里纠纷、物业纠纷等引发的噪声污染案件频繁发生。 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一周年。一年来,各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噪声污染纠纷案件,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与此同时,将大量噪声扰民案件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 加强源头防控 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共同完成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数量为273177件,其中审结246104件。在案件类型分布上,噪声污染仍是最主要的案件类型,占比为38.46%。 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一起“震楼器”噪声污染案件为切入点,向互联网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这是广州法院加强噪声扰民纠纷诉源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咚……咚……咚”一到深夜或午休时间,广州市民陈女士就被阵阵敲击声惊扰,原来是邻居蓄意报复,网购“震楼器”发出噪声。2022年6月,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海珠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董广绪多次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被告停止制造噪声,最终原告申请撤诉。 “震楼器”是什么?董广绪介绍说,这是一种通过震动、敲击墙体发出噪声或者通过播放“机枪声”“猫叫声”等杂音报复邻居的设备,商家常以“以噪制噪”“反击邻居神器”等作为噱头在网上进行销售。 “人民群众享有宁静生活的权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声环境质量紧密相关,居家美好生活离不开‘宁静’二字。”董广绪说。 结合类案和相关社会问题,海珠区法院向销售“震楼器”的某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全部下架“震楼器”等在售产品并加强对网络店铺经营活动的管理。 近日,该电商平台回函称全盘采纳海珠区法院所提建议,并已迅速对平台卖家、产品监管机制作出调整。 “这份司法建议书于法于理有据,是以较少成本快速阻止违法行为的有效探索,在短时间内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及蔓延,是服务社会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动实践。”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说。 高效化解纠纷 防治噪声污染,看似“家长里短”的小事,实则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施行。去年4月,海珠区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随着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广泛适用,“第一案”示范作用逐步彰显。 据不完全统计,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后,四川、贵州、河南等多地法院作出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各地法院加强源头治理,及时“消音”还静于民。 何谓环境保护禁止令?根据司法解释,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了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包括诉前和诉中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 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长兴看来,诉前禁止令充分运用诉前行为保全的高效、及时特性,在保持权威性的同时,避免了诉讼程序冗长等缺陷,对于及时、高效化解环境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环境司法的社会功能。 “诉前禁止令是司法机关高效介入环境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通道,创新了环境权益保护的方式,可以有效弥补环境诉讼的不足,为当事人环境相关权益的保护提供及时、充分的司法保障,是完善我国环境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刘长兴说。 董广绪提醒称,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各方应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如果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应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滥用私力救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守护宁静空间 刘长兴指出,环境纠纷本质上是主体间的权利冲突,清晰界定不同主体的相关权利是纠纷化解的基本要求。但是,环境污染和破坏是人的活动与自然运行过程相互影响、交织的结果,自然因素的“干扰”极大地增加了权利界定的难度。 “目前,在法律上的解决方案,一是通过行政管制性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如果违反行政管制性标准,则可以采取行政责令停止、行政处罚等制止、惩罚违法排放噪声的行为。二是通过民事途径界定权利的边界,这需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司法机关裁定。”刘长兴说。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发出噪声污染诉中禁止令,妥善化解了一起邻里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高某经常听到楼上群租房传来持续不断的喧闹声、半夜物品掉落的声音以及卧室外墙的空调外机运行声,持续近一年。 为了让租客停止“噪声扰民”,高某曾向物业公司、社区等求助,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高某诉至天府新区法院,要求楼上邻居停止噪声侵权行为,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诉中禁止令申请,要求群租房的所有权人及承租人停止对其的噪声侵害。 收到高某的诉中禁止令申请后,天府新区法院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并对案涉高某的房屋及相邻的群租房进行了现场勘查,向商业承租方及案涉房屋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群租房确实存在空调外机噪声较大及有时生活噪声较大的情形,且本案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噪声污染多次产生纠纷,并经各方调解仍无法得到解决。 据此,天府新区法院决定发出噪声污染诉中禁止令,要求被申请人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在案涉群租房屋内不得产生昼间(6:00至22:00)高于55分贝、夜间(22:00至次日6:00)高于45分贝的噪声。 多位专家学者表示,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制度建设、科技研究和社会共治缺一不可,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才能让全社会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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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噪声扰民”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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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行禁止 还静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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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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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装修影响休息、电梯噪声干扰日常生活、广场舞噪声深夜扰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因邻里纠纷、物业纠纷等引发的噪声污染案件频繁发生。 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一周年。一年来,各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噪声污染纠纷案件,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与此同时,将大量噪声扰民案件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 加强源头防控 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共同完成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数量为273177件,其中审结246104件。在案件类型分布上,噪声污染仍是最主要的案件类型,占比为38.46%。 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一起“震楼器”噪声污染案件为切入点,向互联网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这是广州法院加强噪声扰民纠纷诉源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咚……咚……咚”一到深夜或午休时间,广州市民陈女士就被阵阵敲击声惊扰,原来是邻居蓄意报复,网购“震楼器”发出噪声。2022年6月,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海珠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董广绪多次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被告停止制造噪声,最终原告申请撤诉。 “震楼器”是什么?董广绪介绍说,这是一种通过震动、敲击墙体发出噪声或者通过播放“机枪声”“猫叫声”等杂音报复邻居的设备,商家常以“以噪制噪”“反击邻居神器”等作为噱头在网上进行销售。 “人民群众享有宁静生活的权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声环境质量紧密相关,居家美好生活离不开‘宁静’二字。”董广绪说。 结合类案和相关社会问题,海珠区法院向销售“震楼器”的某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全部下架“震楼器”等在售产品并加强对网络店铺经营活动的管理。 近日,该电商平台回函称全盘采纳海珠区法院所提建议,并已迅速对平台卖家、产品监管机制作出调整。 “这份司法建议书于法于理有据,是以较少成本快速阻止违法行为的有效探索,在短时间内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及蔓延,是服务社会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动实践。”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说。 高效化解纠纷 防治噪声污染,看似“家长里短”的小事,实则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施行。去年4月,海珠区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随着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广泛适用,“第一案”示范作用逐步彰显。 据不完全统计,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后,四川、贵州、河南等多地法院作出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各地法院加强源头治理,及时“消音”还静于民。 何谓环境保护禁止令?根据司法解释,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了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包括诉前和诉中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 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长兴看来,诉前禁止令充分运用诉前行为保全的高效、及时特性,在保持权威性的同时,避免了诉讼程序冗长等缺陷,对于及时、高效化解环境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环境司法的社会功能。 “诉前禁止令是司法机关高效介入环境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通道,创新了环境权益保护的方式,可以有效弥补环境诉讼的不足,为当事人环境相关权益的保护提供及时、充分的司法保障,是完善我国环境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刘长兴说。 董广绪提醒称,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各方应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如果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应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滥用私力救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守护宁静空间 刘长兴指出,环境纠纷本质上是主体间的权利冲突,清晰界定不同主体的相关权利是纠纷化解的基本要求。但是,环境污染和破坏是人的活动与自然运行过程相互影响、交织的结果,自然因素的“干扰”极大地增加了权利界定的难度。 “目前,在法律上的解决方案,一是通过行政管制性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如果违反行政管制性标准,则可以采取行政责令停止、行政处罚等制止、惩罚违法排放噪声的行为。二是通过民事途径界定权利的边界,这需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司法机关裁定。”刘长兴说。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发出噪声污染诉中禁止令,妥善化解了一起邻里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高某经常听到楼上群租房传来持续不断的喧闹声、半夜物品掉落的声音以及卧室外墙的空调外机运行声,持续近一年。 为了让租客停止“噪声扰民”,高某曾向物业公司、社区等求助,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高某诉至天府新区法院,要求楼上邻居停止噪声侵权行为,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诉中禁止令申请,要求群租房的所有权人及承租人停止对其的噪声侵害。 收到高某的诉中禁止令申请后,天府新区法院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并对案涉高某的房屋及相邻的群租房进行了现场勘查,向商业承租方及案涉房屋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群租房确实存在空调外机噪声较大及有时生活噪声较大的情形,且本案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噪声污染多次产生纠纷,并经各方调解仍无法得到解决。 据此,天府新区法院决定发出噪声污染诉中禁止令,要求被申请人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在案涉群租房屋内不得产生昼间(6:00至22:00)高于55分贝、夜间(22:00至次日6:00)高于45分贝的噪声。 多位专家学者表示,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制度建设、科技研究和社会共治缺一不可,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才能让全社会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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