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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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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共8章,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促进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残疾人与老年人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是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有力保障。 石宏介绍说,本法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立法,虽然属于“小切口”立法,但意义大、影响广。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全面系统地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要制度机制作出规定。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体制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是本法主要内容之一。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的关系,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基础上,积极推动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同时,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本法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府主导,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系统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包括: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强调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比如明确要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地区的人行道路系统、停车场等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对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系统性规定。包括:要求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规定采取替代性措施;对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重要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针对“重建设轻维护”突出问题,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对其所承担的维护和管理职责作了列举;对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通过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等方式,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 要求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 为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采取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电信业务经营者等提供无障碍信息的义务作出规定。 明确要求硬件终端产品、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等应当具备或者逐步具备相应的无障碍功能。 完善鼓励支持措施。包括:鼓励图书、报刊配备无障碍格式版本;鼓励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完善无障碍设施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鼓励药品以外其他商品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对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的推广、采用作出要求。 明确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 为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对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等服务事项的,明确要求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仲裁、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体育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新增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性规定。 完善残疾人使用服务犬的相关规定。 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 为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作出以下规定: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加强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积极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认证和信息评测制度。 采取措施促进新科技成果运用,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 在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作了以下规定: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估、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等相关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规定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聘请相关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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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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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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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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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共8章,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促进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残疾人与老年人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是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有力保障。 石宏介绍说,本法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立法,虽然属于“小切口”立法,但意义大、影响广。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全面系统地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要制度机制作出规定。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体制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是本法主要内容之一。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的关系,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基础上,积极推动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同时,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本法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府主导,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系统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包括: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强调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比如明确要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地区的人行道路系统、停车场等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对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系统性规定。包括:要求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规定采取替代性措施;对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重要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针对“重建设轻维护”突出问题,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对其所承担的维护和管理职责作了列举;对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通过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等方式,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 要求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 为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采取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电信业务经营者等提供无障碍信息的义务作出规定。 明确要求硬件终端产品、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等应当具备或者逐步具备相应的无障碍功能。 完善鼓励支持措施。包括:鼓励图书、报刊配备无障碍格式版本;鼓励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完善无障碍设施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鼓励药品以外其他商品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对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的推广、采用作出要求。 明确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 为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对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等服务事项的,明确要求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仲裁、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体育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新增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性规定。 完善残疾人使用服务犬的相关规定。 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 为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作出以下规定: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加强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积极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认证和信息评测制度。 采取措施促进新科技成果运用,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 在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作了以下规定: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估、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等相关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规定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聘请相关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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