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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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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扩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诉前程序的预期效果

( 2023-06-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东星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体现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表现出检察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谦抑性。诉前程序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方面发挥出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立案阶段认定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不明确、在调查取证阶段调查权的保障不足导致履职难取证难、发送检察建议阶段书面检察建议的形式单一等问题,这都可能导致诉前程序的期待效果难以完全实现。
  针对上述实践办案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和探索。
  探索多元化的取证方式,在调查询问、现场勘察、委托评估等常规形式之外,采用会议、视频、测绘勘察等方式固定证据。以笔者所在的陕西省太白县检察院为例,2021年,太白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企业在施工修路中非法占用林地1400平方米,县林业局作出要求该企业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在收到处罚决定后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起诉,也未自行恢复占用林地原状。办案人员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先后召开了两次座谈会、一次联席会议、一次现场共同查看,将案件调查内容在会议记录中体现,参会人员签字确认,既查清了案件事实、降低了调查难度,又落实了具体责任、保护了工作人员积极性。多种方式调查取证、实实在在的协调,最终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发出建议后,涉事企业迅速履行了行政决定,实现了双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综合运用口头检察建议与书面检察建议,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理论和法律逻辑体系的前提下,采取丰富的、多元化的手段和途径,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这种沟通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建议),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建议)。口头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为快捷有效地发挥检察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出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口头建议,征求对方意见并取得其认可的一种检察建议形式。与口头建议相比,书面检察存在效率低、程序繁琐、不易于被监督对象接受等缺点。对于侵害社会公益程度不是太严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考虑口头形式提出建议。口头形式不伤情面,更易于接受。
  建立检察函询制度,借鉴纪检执纪约谈函询制度,在实践中创新使用检察函询。2021年,太白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县农业局在业务办理中,存在部分补贴发放违规问题,为及时查清问题,太白县检察院向县农业局制作发送《检察函询书》,要求其对涉及问题调查并作出说明。农业局收到《函询书》后,在两日内查清了基本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反馈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部分补贴发放存在程序违规情形,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未遭受实际损失,该案作终结审查处理。柔性的检察函询相比于检察建议更容易被行政单位接受,同样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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