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说法
|
|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李韶峰
借给别人61万元,对方房子做抵押,为何还是没能确保自己收回借款?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抵押权纠纷典型案例。 法院查明,2018年1月,张某向朋友陈某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张某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事后,张某和陈某长时间不联系,且陈某从未向张某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 近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陈某辩称,事实属实,但是张某不还钱之前不会做抵押注销。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协助张某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且返还张某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官解释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陈某自述从未向张某催要过欠款,张某也未主动联系其还钱,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届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陈某未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张某诉陈某协助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许多人可能认为手里拿着对方的房产证,借钱出去已经有了保障,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的。要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需要债权人在三年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留存自己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据。只有这样,诉讼时效才会从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
|
出借钱款以房抵押 时效届满权利难保
|
|
|
|
( 2023-06-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李韶峰
借给别人61万元,对方房子做抵押,为何还是没能确保自己收回借款?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抵押权纠纷典型案例。 法院查明,2018年1月,张某向朋友陈某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张某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事后,张某和陈某长时间不联系,且陈某从未向张某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 近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陈某辩称,事实属实,但是张某不还钱之前不会做抵押注销。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协助张某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且返还张某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官解释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陈某自述从未向张某催要过欠款,张某也未主动联系其还钱,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届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陈某未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张某诉陈某协助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许多人可能认为手里拿着对方的房产证,借钱出去已经有了保障,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的。要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需要债权人在三年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留存自己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据。只有这样,诉讼时效才会从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