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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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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编者按
· 法治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以督察压紧压实生态环保责任
· 让依法分类成为生活好习惯
· 加大上游犯罪打击力度
· 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
· 图说世象
· 让网络算命无立足之地

法治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2023-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秦天宝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近年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这其中,法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以生态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基石。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立法,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等专门法,填补了过去生态环境立法体系中未涉及的空白领域。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特别是,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其中,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民法典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六大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整个民事活动要秉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这两项里程碑式的立法举措,为我国的后续立法、修法工作奠定了生态化基调。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生态环境立法重心倾向重点领域立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相继出台并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今年4月审议通过。加之此前已实施的长江保护法,形成了“1+N+4”(“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传统环境领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保护治理法律等;“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所进行的立法)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这4部特殊区域法律的制定,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恢复,黑土地基础地力、实现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定制化”的法律保障。
  其次,以生态环境执法的统筹联动打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利刃。2018年,生态环境部组建,国务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由此我国生态环境执法步入新的历史阶段。需要看到,生态环境执法的对象是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管辖跨区域、事项跨部门的特点,与传统行政执法分散执法、部门执法的特征有本质区别。生态环境执法的改革目标,在于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以实现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最终建立健全统筹联动的执法体系。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正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为契机,持续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形成联合执法新常态。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发布的7起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就集中彰显了统筹联动生态环境执法的实践成果。在这些案例中,实际承担对污染物开展检测工作的主体各有不同,包括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自检、委派专家认定等,是整合不同部门间的环境行政职权配置的有益尝试。
  此外,有3起案例涉及跨省协作机制,凸显了实现生态环境执法跨区域协同管辖的重要性,从一个侧面见证生态环境执法由行政区“单打独斗”迈向区域统筹联动行政的转变。这些有益尝试,使得区域间生态环境行政决策、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有效打击了生态违法行为,最大程度实现区域利益的互惠共赢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高效协同。
  最后,以生态环境司法的能动履职编织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纽带。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截至202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近年来,司法机关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等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审理非法进口“洋垃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案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利益。与此同时,司法机关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了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用公益诉讼守护青山绿水。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性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生态环境稳中向好发展的基础不够牢固,生态环境指标优化还未迎来从量变到质变的转折点。同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我国尚存体制不够健全、立法较为分散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通过深入开展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为生态环境法律整合找寻最优解,协调立法、执法、司法全环节,激发全社会多元主体尊法守法,共同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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