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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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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李小进
如何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两级法院以开具《结案证明书》《自动履行证明书》等为抓手,做到了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权益,又能消除对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 采取正向激励措施 “有了这份证明,贷款的事就能顺利办了,合作社的经营也不会受到影响了。”麦某接过《自动履行证明书》,如释重负。 喀什某农牧业有限公司与疏附县某农民合作社因民间借贷纠纷闹至疏附县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疏附县某农民合作社于2020年12月24日前,偿还喀什某农牧业有限公司借款,但该合作社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疏附县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疏附县某农民合作社负责人麦某抱着侥幸心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逃避法院执行。 直到从合作社贷款受阻后,麦某才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麦某的申请,日前,疏附县法院采取正向激励措施,向该合作社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麦某也成功在银行进行了贷款。 帮助企业修复信用 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某建筑施工项目外管网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将该项目第一期建设工程交由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施工,实际施工人为孙某某。合同签订后,孙某某履行合同义务,将合格工程交付给喀什某房地产公司投入使用。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也不支付工程欠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某将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经法院审理,判令3被告向孙某某支付工程款1566504.03元、利息279034元。 判决生效后,3被告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孙某某向喀什地区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依法向3被告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于当天将执行标的汇入喀什地区中院执行案款账户。 履行还款义务后,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喀什中院提出开具结案证明的请求。考虑到被执行人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地房产企业,在其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后,银行系统自动过滤并限制为其公司发放贷款,导致其开发的房产项目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鉴于此,喀什地区中院缩短执行期限,及时为其办理结案证明手续。 温情执行暖人心 “现在对你宣布《预拘留决定书》,要求你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否则,我院将对你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种“惩戒预警”是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推出的新举措,对被执行人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不仅给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增加缓冲期,也节约司法资源。在今年开展的“暖春执行专项行动”中,麦盖提县法院向多名案件当事人发出《预拘留决定书》,其中6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义务3.7万余元。 今年3月,疏附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时,被执行人虽积极配合,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他主动提议拍卖自己名下的车辆,用于支付欠款。该院考虑到若进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需要支付评估、拍卖等费用,会增加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执行干警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依法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执结了该案。 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将持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温和执行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将文明执法、善意执法的理念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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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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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法院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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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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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李小进
如何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两级法院以开具《结案证明书》《自动履行证明书》等为抓手,做到了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权益,又能消除对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 采取正向激励措施 “有了这份证明,贷款的事就能顺利办了,合作社的经营也不会受到影响了。”麦某接过《自动履行证明书》,如释重负。 喀什某农牧业有限公司与疏附县某农民合作社因民间借贷纠纷闹至疏附县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疏附县某农民合作社于2020年12月24日前,偿还喀什某农牧业有限公司借款,但该合作社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疏附县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疏附县某农民合作社负责人麦某抱着侥幸心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逃避法院执行。 直到从合作社贷款受阻后,麦某才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麦某的申请,日前,疏附县法院采取正向激励措施,向该合作社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麦某也成功在银行进行了贷款。 帮助企业修复信用 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某建筑施工项目外管网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将该项目第一期建设工程交由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施工,实际施工人为孙某某。合同签订后,孙某某履行合同义务,将合格工程交付给喀什某房地产公司投入使用。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也不支付工程欠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某将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经法院审理,判令3被告向孙某某支付工程款1566504.03元、利息279034元。 判决生效后,3被告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孙某某向喀什地区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依法向3被告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于当天将执行标的汇入喀什地区中院执行案款账户。 履行还款义务后,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喀什中院提出开具结案证明的请求。考虑到被执行人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地房产企业,在其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后,银行系统自动过滤并限制为其公司发放贷款,导致其开发的房产项目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鉴于此,喀什地区中院缩短执行期限,及时为其办理结案证明手续。 温情执行暖人心 “现在对你宣布《预拘留决定书》,要求你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否则,我院将对你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种“惩戒预警”是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推出的新举措,对被执行人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不仅给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增加缓冲期,也节约司法资源。在今年开展的“暖春执行专项行动”中,麦盖提县法院向多名案件当事人发出《预拘留决定书》,其中6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义务3.7万余元。 今年3月,疏附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时,被执行人虽积极配合,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他主动提议拍卖自己名下的车辆,用于支付欠款。该院考虑到若进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需要支付评估、拍卖等费用,会增加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执行干警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依法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执结了该案。 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将持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温和执行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将文明执法、善意执法的理念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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