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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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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徐雷、陆震刚: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你们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代偿款项99990.61元及利息(以99990.6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自202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百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4999.53元);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以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小计104990.14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鹏、张滨: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你们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代偿款项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自202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百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5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以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小计105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800元、违约金2800元;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天:本院受理原告张在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500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淑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健借款本金12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0,203.46元及违约金(以10,203.4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4017.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宏亮:本院受理原告徐长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长福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长福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宏亮:本院受理原告徐长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长福租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长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志伟:本院受理原告葛荻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葛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唐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唐伟、四川新诚优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唐伟、四川新诚优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02315000102019一手贷0000329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3年2月16日到期;二、被告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316978.61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3年4月24日之前的利息16740.2元及从2023年4月25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的利息总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对被告唐伟提供的位于营山县兴隆北路151号天悦城二期2幢1单元5层3号房屋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2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唐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周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周军、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周军、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02315000102022一手贷000001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3年2月16日到期;二、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276559.36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3年4月21日前的利息13725.99元及从2023年4月22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总和);三、被告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军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被告周军、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郭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高强、郭玲、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高强、郭玲、四川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A:[一手贷]字[南充分]行[营山]支行[2014]年[075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3年2月16日到期;二、被告高强、郭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92236.22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7107.26元及从2023年5月2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的利息总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对被告高强、郭玲提供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复兴二街139号凯悦世纪城4幢20层6号房屋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高强、郭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丹、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中益泰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第三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胡昌鹤:本院受理陈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陆文明:本院受理黄惠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李大柱:本院受理周小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雅舜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宿迁比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涵:本院受理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金洪忍:本院受理陈飞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23)新4202执202号 丁红(曾用名丁翠红):关于徐文香申请执行丁红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文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你拒绝接听电话且不配合执行工作,现通知你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新4202执202号执行裁定书、(2023)新4202执2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新4202执2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已送达。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你名下财产。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张建:本院受理韩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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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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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徐雷、陆震刚: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你们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代偿款项99990.61元及利息(以99990.6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自202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百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4999.53元);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以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小计104990.14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鹏、张滨: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你们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代偿款项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自202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百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5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以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小计105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800元、违约金2800元;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天:本院受理原告张在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500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淑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健借款本金12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0,203.46元及违约金(以10,203.4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4017.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宏亮:本院受理原告徐长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长福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长福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宏亮:本院受理原告徐长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长福租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长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志伟:本院受理原告葛荻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葛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唐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唐伟、四川新诚优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唐伟、四川新诚优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02315000102019一手贷0000329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3年2月16日到期;二、被告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316978.61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3年4月24日之前的利息16740.2元及从2023年4月25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的利息总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对被告唐伟提供的位于营山县兴隆北路151号天悦城二期2幢1单元5层3号房屋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2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唐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周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周军、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周军、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02315000102022一手贷000001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3年2月16日到期;二、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276559.36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3年4月21日前的利息13725.99元及从2023年4月22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总和);三、被告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军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被告周军、营山县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郭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高强、郭玲、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高强、郭玲、四川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A:[一手贷]字[南充分]行[营山]支行[2014]年[075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3年2月16日到期;二、被告高强、郭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92236.22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7107.26元及从2023年5月2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的利息总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对被告高强、郭玲提供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复兴二街139号凯悦世纪城4幢20层6号房屋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高强、郭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丹、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中益泰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第三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胡昌鹤:本院受理陈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陆文明:本院受理黄惠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李大柱:本院受理周小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雅舜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宿迁比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涵:本院受理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金洪忍:本院受理陈飞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23)新4202执202号 丁红(曾用名丁翠红):关于徐文香申请执行丁红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文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你拒绝接听电话且不配合执行工作,现通知你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新4202执202号执行裁定书、(2023)新4202执2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新4202执2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已送达。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你名下财产。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张建:本院受理韩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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