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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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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造沿黄“齐鲁粮仓”注入司法动能
· 于扫黑除恶中彰显铁军本色
· 以高效能治理保障高质量发展
· 坚持标本兼治 放大改革效应
· 以深化司法所改革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在基层落地落实
· 以“关键少数”头雁效应激发“雁阵活力”

为打造沿黄“齐鲁粮仓”注入司法动能
山东法院推动构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 2023-06-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姜东良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石  青

  强国必先强农。新时代新征程上,山东法院通过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打造沿黄“齐鲁粮仓”注入司法动能。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粮食安全司法保障体系,以司法之力守护涉农知识产权创新创造。
  “全省法院心怀‘国之大者’,聚焦农业强省建设头等大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强化审判职能,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以农业领域全链条司法保护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推动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档升级、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说。
公正高效审判守护创新创造
  近年来,山东法院持续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通过抓实公正高效的审判,守护涉农知识产权创新创造。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保护对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农业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王闯介绍,山东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重大、典型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如全国首例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全国首例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此次发布的15件典型案例中,山东法院审理的两件案例入选。
  统计显示,山东省嫁接苗供应量位居全国首位,植物新品种保有量在全国处于第3位,山东法院办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数量一直位于全国前列,案件侵权形式多样,技术含量普遍较高。
构建全方位立体化保护体系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保障农民自繁自用合法权益、拓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山东高院在《意见》中对强化审判职能、提升司法保护水平作出具体规定,聚焦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主要领域和重点问题,提供明确指引,推动构建农业领域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意见》突出植物新品种权核心保护,注重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边界,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民与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利益平衡,并强化对涉农业领域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保护扩展到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和刑事司法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加强特色农业资源保护,结合山东特有的烟台苹果、寿光蔬菜、鱼台大米等农产品,研究完善涉农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规则,引导地理标志权利正确行使,遏制侵犯涉农地理标志行为。通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加强特色农业资源保护,做好“土特产”文章,推动涉农地理标志保护与特色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
  4月21日,山东高院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签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持续深化合作,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配合,推进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优势互补。通过行政与司法的紧密合作,努力构建高效有力的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为农业强省建设和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深化涉农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以工作机制创新推进涉农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在推进涉农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方面,山东法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提升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以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会商机制,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加强职能协作、优势互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协调建设涉农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探索完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王闯说,山东法院通过推动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凝聚保护合力,在农业领域厚植尊重创新、保护创造的法治氛围,为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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