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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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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 本报通讯员 曹鑫 房屋装修好了,只要不改承重墙,业主或者租户是不是想怎么使用就能怎么使用?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3起因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使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等6人系某小区6号楼业主,3起案件的被告有的是6号楼租户,有的是业主,但他们均将承租或者自有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有人在房屋中开设婚纱摄影店,也有人在此经营公司。原告认为,小区房屋性质为住宅,被告将房屋性质改为经营使用,没有经过其同意,对小区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恢复住宅性质。 被告则认为,其装修经营时经过物业同意,且公司人员较少,并未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房屋装修花费较多,使用时间较短,现在搬出损失过大。因此,要求经营至合同期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等6人与被告同住一栋楼,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被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房屋作为商业经营使用,改变了房屋性质,原告要求其搬出并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经过物业同意入住,要求经营至合同期满的抗辩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涉案房屋内经营办公活动,搬离涉案房屋,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物权神圣不可侵犯,房屋作为生活中的重要财产,不但其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改变、破坏,在建造时报经审批的用途也不可随意改变。住宅房屋使用人擅自在房屋内从事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小区人员杂乱,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相关公共设施使用紧张,引发安全隐患。因此,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突破法律规定随心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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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房屋性质 停止经营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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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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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 本报通讯员 曹鑫 房屋装修好了,只要不改承重墙,业主或者租户是不是想怎么使用就能怎么使用?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3起因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使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等6人系某小区6号楼业主,3起案件的被告有的是6号楼租户,有的是业主,但他们均将承租或者自有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有人在房屋中开设婚纱摄影店,也有人在此经营公司。原告认为,小区房屋性质为住宅,被告将房屋性质改为经营使用,没有经过其同意,对小区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恢复住宅性质。 被告则认为,其装修经营时经过物业同意,且公司人员较少,并未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房屋装修花费较多,使用时间较短,现在搬出损失过大。因此,要求经营至合同期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等6人与被告同住一栋楼,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被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房屋作为商业经营使用,改变了房屋性质,原告要求其搬出并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经过物业同意入住,要求经营至合同期满的抗辩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涉案房屋内经营办公活动,搬离涉案房屋,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物权神圣不可侵犯,房屋作为生活中的重要财产,不但其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改变、破坏,在建造时报经审批的用途也不可随意改变。住宅房屋使用人擅自在房屋内从事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小区人员杂乱,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相关公共设施使用紧张,引发安全隐患。因此,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突破法律规定随心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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