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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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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老人将老宅赠与女儿,女儿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和多套安置房后,却让老人在外租房居住,此前的赠与协议还是否有效?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撤销王某与其女儿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法院查明,王某名下有一套老宅,位于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村。2020年,老宅面临拆迁,王某决定将老宅赠与女儿苟某,并签订《房屋赠与协议》,苟某在协议中承诺,待老宅拆迁后,在所得的安置房屋中选出一套进行装修,给王某单独居住直至王某过世。2021年12月,苟某收到拆迁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后,拒不按照约定将房屋进行装修并交付给王某居住使用,导致王某长期在外租住房屋。王某多次催促苟某履行约定义务无果后,将苟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法院认为,王某和苟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苟某在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和安置补偿款后有将安置房屋装修好交付王某居住使用的义务。法院于2023年1月到案涉房屋现场勘查,查明王某计划居住的房屋仍未开始装修,勘查时距苟某接收房屋起已超过1年多时间,苟某的行为表明其怠于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协议”的情形,遂判决撤销王某与苟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
法官庭后表示,苟某的行为与承诺相背离,是引发母女间纠纷的根本原因。苟某忽视了协议的法律效力,终为自己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付出代价。回归二人母女关系本质,即使没有案涉协议约定,赡养老人亦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妥善安置老人居住、生活事宜,是子女应尽之责,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苟某都应当积极履行承诺,履行对母亲的赡养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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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获赠母亲房产 怠于赡养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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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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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老人将老宅赠与女儿,女儿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和多套安置房后,却让老人在外租房居住,此前的赠与协议还是否有效?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撤销王某与其女儿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法院查明,王某名下有一套老宅,位于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村。2020年,老宅面临拆迁,王某决定将老宅赠与女儿苟某,并签订《房屋赠与协议》,苟某在协议中承诺,待老宅拆迁后,在所得的安置房屋中选出一套进行装修,给王某单独居住直至王某过世。2021年12月,苟某收到拆迁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后,拒不按照约定将房屋进行装修并交付给王某居住使用,导致王某长期在外租住房屋。王某多次催促苟某履行约定义务无果后,将苟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法院认为,王某和苟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苟某在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和安置补偿款后有将安置房屋装修好交付王某居住使用的义务。法院于2023年1月到案涉房屋现场勘查,查明王某计划居住的房屋仍未开始装修,勘查时距苟某接收房屋起已超过1年多时间,苟某的行为表明其怠于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协议”的情形,遂判决撤销王某与苟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
法官庭后表示,苟某的行为与承诺相背离,是引发母女间纠纷的根本原因。苟某忽视了协议的法律效力,终为自己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付出代价。回归二人母女关系本质,即使没有案涉协议约定,赡养老人亦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妥善安置老人居住、生活事宜,是子女应尽之责,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苟某都应当积极履行承诺,履行对母亲的赡养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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