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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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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去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推动“依法带娃”成为家长们的必修课。 为准确有效贯彻执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用法治守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问题孩子多出自问题家庭。”最高法研究室主任段农根表示,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家长暴露出“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不力或疏于管教,是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 据统计,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截至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段农根介绍说,人民法院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是引导而非强制、是支持而非管理,把握好这个定位,就不会导致公权力过度干预私生活。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教育指导以支持为主、干预为辅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引导、帮助,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尽力减少对家庭教育的过度介入和干预。 “有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情感、价值观以及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发展不成熟,思考问题片面偏激,容易产生抵触家长的情形。此时,如果对双方都进行指导,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转变思维、换位思考、理解并尊重家长,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意见》明确了双向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实行对家长和未成年人的双向辅导,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效。”段农根说。 《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立德树人标准,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对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高度关注,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 据悉,当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这一现象既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加强调研,认真研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对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对其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段农根介绍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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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规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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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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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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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去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推动“依法带娃”成为家长们的必修课。 为准确有效贯彻执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用法治守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问题孩子多出自问题家庭。”最高法研究室主任段农根表示,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家长暴露出“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不力或疏于管教,是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 据统计,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截至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段农根介绍说,人民法院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是引导而非强制、是支持而非管理,把握好这个定位,就不会导致公权力过度干预私生活。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教育指导以支持为主、干预为辅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引导、帮助,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尽力减少对家庭教育的过度介入和干预。 “有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情感、价值观以及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发展不成熟,思考问题片面偏激,容易产生抵触家长的情形。此时,如果对双方都进行指导,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转变思维、换位思考、理解并尊重家长,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意见》明确了双向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实行对家长和未成年人的双向辅导,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效。”段农根说。 《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立德树人标准,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对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高度关注,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 据悉,当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这一现象既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加强调研,认真研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对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对其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段农根介绍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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