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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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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撒下渔网落入法网
拘役缓刑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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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下渔网落入法网
拘役缓刑道歉赔偿

( 2023-05-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王家维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钱塘江流域一年一度的禁渔期,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趁夜深人静时捕鱼,最终撒了渔网落入法网。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5月下旬的某个晚上,渔民李某和朋友赵某、王某(均为化姓)驾驶渔船出海至海盐县杭州湾跨海大桥东面海域,把8串禁用渔具地笼网放到了海里,共捕捞到青蟹4千克、米鱼若干。
  同年6月6日晚,几人故技重施,于当晚被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青蟹2.75千克、米鱼3.25千克。经价格认定,上述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人民币1800元。
  海盐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先后两次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毁坏渔业资源,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赔偿损失。海盐县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3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800元以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3名被告人当庭作出赔礼道歉,并于审理期间自觉预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赵某、王某连带赔偿因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3名被告人两次非法捕捞作业行为均发生在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期,此时是浙江北部海域青蟹交配抱卵繁殖季节,危害较为严重。本案在对李某判处刑罚的同时,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修复原则,保持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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