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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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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仪方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此前颁布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同时废止。《案由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设置了三级司法赔偿案件案由,并就20个案由逐个说明适用范围,有效解决了原有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及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案由规定》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同时也在于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由于司法赔偿与公民的人身权直接相关,因此备受社会关注。近年来引发舆论关注的佘祥林、聂树斌等遭受冤狱再审改判后所引发的国家赔偿,都属于司法赔偿的范畴。 本次《案由规定》对司法赔偿的案由作了进一步明确,试图解决原案由规定在体系、内容上的不足,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赔偿制度。 一是体系更为清晰。《案由规定》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对于司法赔偿的案由体系作出清晰规定,将案由规定由原来的平铺式改为层级式,设置了三级赔偿案件案由,并在具体适用时遵循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这种金字塔形的层级案由设置使得案由体系更为清晰,既有助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案由,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司法赔偿的权利。 同时,在三级、二级案由未能有效涵盖时,一级案由可以发挥兜底作用。这意味着,即使相关情形未能明确列举,但只要符合司法赔偿的原则和理念,也能够进入到司法审判范畴,进而获得救济,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内容更为完善。《案由规定》在具体内容设置上试图解决实践中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案由划分相对粗疏等问题。如《案由规定》根据司法赔偿审判实践需要,新增了“变相羁押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等8个具体案由。 以新增的“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为例,此前对于监管过程中当事人患病送医不及时而引发的致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只能适用“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案由进行审理。实际上,“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条款本身规范的是公职人员的故意行为,即这种行为带有严重的主观恶性;而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其他受监管人侵权后,公职人员没有及时履行自身监管职责,结果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这种情形下公职人员可能仅存在过失。然而,由于此前缺乏相对应的案由,一般只能强行适用“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案由,这就会让公众误认为公职人员有主观恶性,进而引发不必要的舆情。 同时,《案由规定》细化了原规定中的部分案由内容。以原规定中的“错误执行赔偿”案由为例,这一案由指向较为宽泛,其实实践中涉及执行的赔偿案件不仅数量较多,而且具体情形各不相同,此次《案由规定》即对此进行了细化,将“错误执行赔偿”作为二级案由,并在此层级下细分5项三级案由: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这不仅能够进一步明确赔偿原因、便于法院立案,更有利于提高案件统计的准确性,为后续赔偿制度的完善、执行工作的改善提供有效参考。 可以认为,《案由规定》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精细化发展以及准确统计各类司法赔偿案件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当前,国家赔偿法已颁布近30年,有必要以完善案由规定为抓手,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精细化发展。只有让公民真正能够通过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其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权益,才能让国家赔偿制度落到实处,进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正常运行。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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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司法赔偿案由助推审判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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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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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仪方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此前颁布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同时废止。《案由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设置了三级司法赔偿案件案由,并就20个案由逐个说明适用范围,有效解决了原有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及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案由规定》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同时也在于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由于司法赔偿与公民的人身权直接相关,因此备受社会关注。近年来引发舆论关注的佘祥林、聂树斌等遭受冤狱再审改判后所引发的国家赔偿,都属于司法赔偿的范畴。 本次《案由规定》对司法赔偿的案由作了进一步明确,试图解决原案由规定在体系、内容上的不足,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赔偿制度。 一是体系更为清晰。《案由规定》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对于司法赔偿的案由体系作出清晰规定,将案由规定由原来的平铺式改为层级式,设置了三级赔偿案件案由,并在具体适用时遵循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这种金字塔形的层级案由设置使得案由体系更为清晰,既有助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案由,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司法赔偿的权利。 同时,在三级、二级案由未能有效涵盖时,一级案由可以发挥兜底作用。这意味着,即使相关情形未能明确列举,但只要符合司法赔偿的原则和理念,也能够进入到司法审判范畴,进而获得救济,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内容更为完善。《案由规定》在具体内容设置上试图解决实践中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案由划分相对粗疏等问题。如《案由规定》根据司法赔偿审判实践需要,新增了“变相羁押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等8个具体案由。 以新增的“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为例,此前对于监管过程中当事人患病送医不及时而引发的致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只能适用“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案由进行审理。实际上,“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条款本身规范的是公职人员的故意行为,即这种行为带有严重的主观恶性;而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其他受监管人侵权后,公职人员没有及时履行自身监管职责,结果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这种情形下公职人员可能仅存在过失。然而,由于此前缺乏相对应的案由,一般只能强行适用“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案由,这就会让公众误认为公职人员有主观恶性,进而引发不必要的舆情。 同时,《案由规定》细化了原规定中的部分案由内容。以原规定中的“错误执行赔偿”案由为例,这一案由指向较为宽泛,其实实践中涉及执行的赔偿案件不仅数量较多,而且具体情形各不相同,此次《案由规定》即对此进行了细化,将“错误执行赔偿”作为二级案由,并在此层级下细分5项三级案由: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这不仅能够进一步明确赔偿原因、便于法院立案,更有利于提高案件统计的准确性,为后续赔偿制度的完善、执行工作的改善提供有效参考。 可以认为,《案由规定》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精细化发展以及准确统计各类司法赔偿案件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当前,国家赔偿法已颁布近30年,有必要以完善案由规定为抓手,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精细化发展。只有让公民真正能够通过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其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权益,才能让国家赔偿制度落到实处,进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正常运行。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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