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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3-05-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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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108民初1826号 王中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耀隐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3年7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91号 厦门创世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钮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创世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3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康国清、赵正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2民初1942号原告曹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敖祥:原告何荣与被告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敖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荣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余定斌、叶昌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溪支行与被告章纪建、章锦晶、章星星、余定斌、叶昌禄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09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邹道宝、周星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邹道宝、叶雪飞、陈曲金、周星荣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09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天津星展睿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强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与高洪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88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谭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安民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铃峰:本院受理原告董年助与被告王铃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17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彭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斌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10点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双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前举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9点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前举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点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双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前举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许跃杰: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黄二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跃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徐应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洪与被告徐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被告徐应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周洪支付货款26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6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3574元,由原告周洪负担1099元、被告徐应军负担2475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长林:本院受理原告盛桂凤、唐晓兵与被告杨长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被告杨长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盛桂凤、唐晓兵偿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杨长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冯少奎:本院受理原告柳回春与被告冯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原告在诉讼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材料款计人民币28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安瑞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招商银行海安支行于2023年4月26日办理的收款人为江苏国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额为22637.86元,凭证号码为3080322691917247的人民币转账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陈金玉:原告董桂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苏0305清申26号、(2023)苏0305清申27号、(2023)苏0305清申28号、(2023)苏0305清申29号、(2023)苏0305清申30号、(2023)苏0305清申31号、(2023)苏0305清申32号、(2023)苏0305清申33号、(2023)苏0305清申34号、(2023)苏0305清申35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徐州市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华盛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通宝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市菜篮子养殖有限公司、徐州金九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徐州明宇新型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德众经贸有限公司、徐州信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5月4日指定江苏中伦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以上十家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谢昕昊、郭洪文、黄莉、陈佳,负责人为朱磊。所有以上十家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性质形成原因、有无财产担保等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上十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清算组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广场钻石国际3号楼17层。联系方式:谢昕昊,17712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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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亲公告
  兹有魏长庆,性别男,年龄约97岁,于2023年5月6日去世,请家属于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与我站联系,逾期无人认领,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联系电话:010-6073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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