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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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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向娟、新疆海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兰刚诉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 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303号 李晋:本院受理原告丁丹丹与被告李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884号 舒豪:本院受理原告刘盈与被告舒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194号 肖建波、成都旺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肖建波、成都旺远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182号 于卫:本院受理原告苏成(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孙德山: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云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1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806号 姚远:本院受理原告马兆红、马兆秀、马兆玲与被告姚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8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碧水湾C28号楼二单元302室的产权归三原告共同共有。该房屋价值约四十万元。二、请求向长期下落不明的被告姚远,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3319号 徐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爱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069号之一 被告段文杰:关于原告韩亚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被告段文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亚轩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为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曹锐:本院受理原告张绵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7000元;二、请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33号 陈俊(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中山村桃苑村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6036915)、夏诗威(住湖北省石首市大垸镇大公湖村3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9203135633):本院受理原告杨希与被告陈俊、夏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俊退还原告杨希货款7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0元,公告费989元,合计13089元,由被告陈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996号 刘雪梅:本院受理原告谢勇与被告刘雪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谢文田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自承担5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95号 但汉勤:本院受理原告唐小华与被告但汉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988号 吴成玺:本院受理原告付琼与被告吴成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65号 宋小康:本院受理原告兰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3)鲁01执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新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定福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北京定福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齐道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44%股权(出资额4400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定福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确定了拍卖处置价格。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齐道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44%股权(出资额4400万元)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北京定福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拍卖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rmfysszc.gov.cn)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主张优先购买权(须符合竞买条件)或者对拍卖标的有异议,请于拍卖前向本院提出,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如需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登录本院上述拍卖平台查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公 告 王玉琳:你于2014年7月28日向牟德华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并提供财产质押,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予偿还,现公告通知你于十五日内与债权人联系处理质押物,逾期,债权人将依法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由你本人承担。 公告人:牟德华 2023年5月17日 道歉公告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米岁、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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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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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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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向娟、新疆海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兰刚诉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 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303号 李晋:本院受理原告丁丹丹与被告李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884号 舒豪:本院受理原告刘盈与被告舒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194号 肖建波、成都旺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肖建波、成都旺远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182号 于卫:本院受理原告苏成(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孙德山: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云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1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806号 姚远:本院受理原告马兆红、马兆秀、马兆玲与被告姚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8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碧水湾C28号楼二单元302室的产权归三原告共同共有。该房屋价值约四十万元。二、请求向长期下落不明的被告姚远,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3319号 徐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爱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069号之一 被告段文杰:关于原告韩亚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被告段文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亚轩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为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曹锐:本院受理原告张绵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7000元;二、请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33号 陈俊(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中山村桃苑村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6036915)、夏诗威(住湖北省石首市大垸镇大公湖村3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9203135633):本院受理原告杨希与被告陈俊、夏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俊退还原告杨希货款7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0元,公告费989元,合计13089元,由被告陈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996号 刘雪梅:本院受理原告谢勇与被告刘雪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谢文田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自承担5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95号 但汉勤:本院受理原告唐小华与被告但汉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988号 吴成玺:本院受理原告付琼与被告吴成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65号 宋小康:本院受理原告兰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3)鲁01执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新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定福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北京定福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齐道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44%股权(出资额4400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定福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确定了拍卖处置价格。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齐道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44%股权(出资额4400万元)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北京定福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拍卖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rmfysszc.gov.cn)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主张优先购买权(须符合竞买条件)或者对拍卖标的有异议,请于拍卖前向本院提出,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如需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登录本院上述拍卖平台查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公 告 王玉琳:你于2014年7月28日向牟德华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并提供财产质押,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予偿还,现公告通知你于十五日内与债权人联系处理质押物,逾期,债权人将依法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由你本人承担。 公告人:牟德华 2023年5月17日 道歉公告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米岁、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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