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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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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余冬生在《北方法学》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的文章中指出: 对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债务人或相对人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的合同,破产法毋需制定特别规范。如果未履行完毕的是相对人,管理人可向其主张债权,要求继续履行或给予赔偿;如果未履行完毕的是债务人,相对人可以相应的损害赔偿申报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但是,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的处理不仅决定了合同相对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及时间,而且在破产法倡导公平清偿、反对偏颇清偿的价值取向下,对于此类合同的不当处分将直接威胁到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机会,同时还牵连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破产法需要制定特殊的规则予以规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即是对于此类合同的专门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上述规定被称为“待履行合同规则”,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与破产企业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相关。待履行合同本身蕴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是资产与负债的结合,债务人对合同相对人的允诺是一种债务,而合同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允诺则是债务人享有的一种债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待履行合同规则的功能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在全体债权人利益和合同相对人利益中,立法价值选择倾向于前者,而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明显有利于全体债权人更大程度受到清偿。 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标准应当遵循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利益平衡检验和不可分割原则。合同解除并不导致已履行部分归于消灭,而是产生相互返还的债权请求权,这一新的解释论构成不仅有其实证法基础,也能有效解决将恢复原状请求权作为取回权或共益债权优先受偿而有损债权平等原则之不合理做法。合同种类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合同异质性的客观存在,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类型的待履行合同均可无差别地解除。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更加关注合同的“个性”,探寻某些特殊类型合同规则的设计本意,以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平衡相关者的利益。从比较法考察中可以发现,破产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设定有限制管理人解除权的规则,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未来修法时,在条文设计上,应采取一般条款与特别列举并用模式;在规范内容上,将所有权保留合同、劳动合同、居住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纳入解除限制的范围,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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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冬生谈待履行合同规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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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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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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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余冬生在《北方法学》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的文章中指出: 对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债务人或相对人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的合同,破产法毋需制定特别规范。如果未履行完毕的是相对人,管理人可向其主张债权,要求继续履行或给予赔偿;如果未履行完毕的是债务人,相对人可以相应的损害赔偿申报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但是,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的处理不仅决定了合同相对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及时间,而且在破产法倡导公平清偿、反对偏颇清偿的价值取向下,对于此类合同的不当处分将直接威胁到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机会,同时还牵连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破产法需要制定特殊的规则予以规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即是对于此类合同的专门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上述规定被称为“待履行合同规则”,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与破产企业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相关。待履行合同本身蕴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是资产与负债的结合,债务人对合同相对人的允诺是一种债务,而合同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允诺则是债务人享有的一种债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待履行合同规则的功能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在全体债权人利益和合同相对人利益中,立法价值选择倾向于前者,而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明显有利于全体债权人更大程度受到清偿。 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标准应当遵循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利益平衡检验和不可分割原则。合同解除并不导致已履行部分归于消灭,而是产生相互返还的债权请求权,这一新的解释论构成不仅有其实证法基础,也能有效解决将恢复原状请求权作为取回权或共益债权优先受偿而有损债权平等原则之不合理做法。合同种类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合同异质性的客观存在,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类型的待履行合同均可无差别地解除。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更加关注合同的“个性”,探寻某些特殊类型合同规则的设计本意,以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平衡相关者的利益。从比较法考察中可以发现,破产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设定有限制管理人解除权的规则,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未来修法时,在条文设计上,应采取一般条款与特别列举并用模式;在规范内容上,将所有权保留合同、劳动合同、居住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纳入解除限制的范围,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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