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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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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问题做到“零容忍”,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通知》对依法推开准入查询制度、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完善准入查询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把严、把牢教师队伍入口关。 全面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就是师德师风,但各地偶发的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等问题,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是给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不断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完善法治保障和制度建设。 2018年,教育部印发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了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部也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丧失、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限制库。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学生,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由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从司法实践来看,教育领域危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较多,且具有一定隐蔽性和欺骗性。”在储朝晖看来,教育领域施行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建设平安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1年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确立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提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2021年教育部公布的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对从业禁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情况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为进一步协调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的适用衔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认识不同、判决不一等问题,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对教职员工适用从业禁止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级分类,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对拟招聘教职员工进行‘不漏一人’的准入查询,是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为了进一步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通知》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同时,《通知》强化从业禁止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以及对教师队伍的净化作用。 拓展资格信息查询范围 从查询内容来看,《通知》明确提出,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要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的查询内容在2020年出台的《意见》规定的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在查询内容上有所增加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法律依据充分,《意见》对性侵违法犯罪界定的较为清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则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有明确规定。 二是基层有希望进一步增加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强烈需求。教育部从2008年起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近年来不断规范丧失、撤销教师资格工作。考虑到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覆盖一部分违法犯罪信息,之前出现过已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又入职学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此次查询进一步拓展了查询内容,将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也纳入拟聘用教师准入查询范围。 加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 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学工作的张慧向记者透露,此前教职人员在入职前,校方会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依据其身份证进行查询。 “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还存在不够全面等问题。”储朝晖举例称,比如当事人因出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其有罪,这类情况下也是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在储朝晖看来,依法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有助于全面把好教师队伍入职关口,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但同样要注重保障拟聘用教职员工异议申请的权利。 对此,《通知》提出,对出现不得录用情形的人员,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储朝晖提醒,平台也应做好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工作,即便有些人因“前科”被挡在教育行业外,也应保障他们在其他行业的基本就业权利。 “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合力。”熊丙奇强调,社会舆论要理解进行入职查询的积极意义,应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体系。这有利于推进教育部门、学校形成正确的教育发展观、教育政绩观,直面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学校的现代治理能力,形成教育家办学的氛围,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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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教师入口关 “零容忍”师德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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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全面落实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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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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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问题做到“零容忍”,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通知》对依法推开准入查询制度、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完善准入查询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把严、把牢教师队伍入口关。 全面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就是师德师风,但各地偶发的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等问题,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是给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不断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完善法治保障和制度建设。 2018年,教育部印发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了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部也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丧失、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限制库。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学生,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由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从司法实践来看,教育领域危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较多,且具有一定隐蔽性和欺骗性。”在储朝晖看来,教育领域施行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建设平安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1年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确立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提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2021年教育部公布的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对从业禁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情况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为进一步协调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的适用衔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认识不同、判决不一等问题,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对教职员工适用从业禁止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级分类,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对拟招聘教职员工进行‘不漏一人’的准入查询,是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为了进一步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通知》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同时,《通知》强化从业禁止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以及对教师队伍的净化作用。 拓展资格信息查询范围 从查询内容来看,《通知》明确提出,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要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的查询内容在2020年出台的《意见》规定的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在查询内容上有所增加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法律依据充分,《意见》对性侵违法犯罪界定的较为清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则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有明确规定。 二是基层有希望进一步增加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强烈需求。教育部从2008年起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近年来不断规范丧失、撤销教师资格工作。考虑到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覆盖一部分违法犯罪信息,之前出现过已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又入职学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此次查询进一步拓展了查询内容,将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也纳入拟聘用教师准入查询范围。 加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 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学工作的张慧向记者透露,此前教职人员在入职前,校方会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依据其身份证进行查询。 “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还存在不够全面等问题。”储朝晖举例称,比如当事人因出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其有罪,这类情况下也是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在储朝晖看来,依法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有助于全面把好教师队伍入职关口,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但同样要注重保障拟聘用教职员工异议申请的权利。 对此,《通知》提出,对出现不得录用情形的人员,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储朝晖提醒,平台也应做好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工作,即便有些人因“前科”被挡在教育行业外,也应保障他们在其他行业的基本就业权利。 “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合力。”熊丙奇强调,社会舆论要理解进行入职查询的积极意义,应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体系。这有利于推进教育部门、学校形成正确的教育发展观、教育政绩观,直面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学校的现代治理能力,形成教育家办学的氛围,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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