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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3-04-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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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苏0311民初2326号 被告张豹:关于原告倪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43448.92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2年8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12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谢雨、李星:本院受理原告鲁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小麦货款2454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徐为丽:本院在执行高文彦、王春雷、刘科星与徐为丽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21执4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的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即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4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限,再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60号 崔志勇: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方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7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经矿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24号 陈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宋闪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鄂0323破1号 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2022年11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3破申37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湖北大信天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25日前向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3187236,现场申报及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柳林春晓1幢3-3-2室,联系电话:15342702833,0719-8113861;邮政编码:4420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具体操作方法由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周贤伦、李淑宾、李隆凯:原告颜德生、周秀琼与被告周贤伦、李淑宾及第三人李隆凯、唐足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周贤伦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1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溢价损失1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0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全春:原告庞成祥与被告全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34000元及利息(1、从2001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5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2月21日止,以534000元为基数,以LPR的4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下午15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2)黔0324民初2999号 杨金亮:本院受理吴燕会与杨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324民初299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正安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0614号 沈传兵、施爱玉、沈传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传兵、施爱玉、沈传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06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1155号 张远:本院受理原告金锡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2598号 占金山: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清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屠伟善:本院审理原告方红月与被告屠伟善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0409号之十五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何应洪:本院受理原告唐孝华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2639号 官云峰:本院审理原告徐新贤与被告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2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518号 河南升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升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3年6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刘海:本院受理原告张贤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琼珍:本院受理原告魏利刚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琼珍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魏利刚彩礼4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9313号 新疆东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锦辉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02破24号
  本院根据绍兴展敏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4月8日裁定受理绍兴展敏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绍兴展敏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展敏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6日(含26日)前,向绍兴展敏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联系人:包丹凤、蔡波;联系电话:15267533208、18814863077),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展敏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展敏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展敏纺织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方式电联管理人确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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