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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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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赵祺 喜提爱车,却无法充电,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破解充电难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2月,马某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打算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马某的申请。随后,马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标准较为严格,不能私自改建;且业主购买车位只限停车线以内的位置,其他区域属于公共部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考虑到国家新能源发展趋势和业主需求,建议安装公共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设施。 马某向法院提供了国家电网工作人员现场记录等证据,表明她的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桩。 法院认为,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公共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充电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非主观判断,物业公司应当提高监督和管理能力,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及安装电气设备的行为,直接将新能源充电桩等新生事物拒之门外,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马某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公共充电设备充电,价格远远高于家用充电桩,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还不利于环境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协助马某办理在该车位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手续。
承办法官孙文霞介绍说,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举措之一,符合绿色出行的发展趋势。 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者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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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位安充电桩 物业公司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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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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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赵祺 喜提爱车,却无法充电,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破解充电难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2月,马某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打算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马某的申请。随后,马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标准较为严格,不能私自改建;且业主购买车位只限停车线以内的位置,其他区域属于公共部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考虑到国家新能源发展趋势和业主需求,建议安装公共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设施。 马某向法院提供了国家电网工作人员现场记录等证据,表明她的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桩。 法院认为,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公共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充电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非主观判断,物业公司应当提高监督和管理能力,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及安装电气设备的行为,直接将新能源充电桩等新生事物拒之门外,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马某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公共充电设备充电,价格远远高于家用充电桩,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还不利于环境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协助马某办理在该车位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手续。
承办法官孙文霞介绍说,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举措之一,符合绿色出行的发展趋势。 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者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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