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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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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诉请赔偿未获支持

( 2023-04-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马艳
□ 本报通讯员 韦朴
  
  后人给逝者立墓碑,寄托了对逝者的思念,但是这样的风俗却引发了纠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一女子离婚后因不满其名字被刻于男方家墓碑上而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刘某与石某伟于2017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儿子小石。婚后,石某伟的祖母吴氏去世,石某伟的堂兄石某宁立碑安葬,将刘某、小石的姓名分别以孙媳、曾孙辈的名义雕刻于墓碑之上。
  刘某与石某伟离婚后,刘某、小石认为石某宁私自将两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对其姓名权的侵犯,遂向都安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宁立即停止对两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换立新碑,清除两人姓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3万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小石与石某宁之间存在宗亲祖族关系,石某宁基于此将两人姓名篆刻于其祖母墓碑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者侮辱、丑化其姓名、名誉之主观恶意。在刘某、小石知晓案涉的墓碑碑文刻有自己的名字并提出异议后,石某宁已及时予以清除。此外,案涉墓碑位于当地偏僻山里,外人一般不会主动关顾,碑文内容也不足以使公众对刘某、小石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刘某、小石的姓名权、名誉权被损害。石某宁已将两人的姓名自墓碑上清除,达到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且石某宁已在法庭上赔礼道歉,刘某予以接受。
  据此,都安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小石的诉讼请求。刘某、小石不服,提起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事发后,石某宁已经将石碑上刘某、小石的名字凿除,已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石某宁已经书面向刘某、小石正式道歉,且无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故要求石某宁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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