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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田鹏程: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怀来县沙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237号 徐州普千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王杰: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浩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普千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王杰、徐州领拓科技有限公司、张延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苏0311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1683号 刘亮、赵杨: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1862号 薄荣:本院受理原告周德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548号 张正奎、文明祥: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正奎、文明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彭邦律师务所对本案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8548号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012号之一 被告徐思峰:关于原告朱言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徐思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言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65%为标准、自2022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89号之一 被告刘韧:关于原告铜山区盛大纸箱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刘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山区盛大纸箱厂支付货款82899.19元及逾期利息(以82899.1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7%为标准、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铜山区盛大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178号 贵州成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兴仁县世纪水利水电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长期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大楼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519号 徐象松:我院受理原告朱新占与被告徐象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 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805号 常州金坛振华电控设备厂:我院受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坛振华电控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805号 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3086号 张金有:我院受理原告张辉辉与被告张金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3087号 张金有:我院受理原告陈王敬与被告张金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金华飞升建材有限公司、舒旭东: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德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飞升建材有限公司、舒旭东、邵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430号 蒋胜弟:我院受理原告郑璐璐与被告蒋胜弟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041号 黄茂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黄茂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 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311号 鹰潭市富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中巧诉被告鹰潭市富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潘琼英:原告杨钢与被告潘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琼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钢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德树:原告喻安琴诉被告王德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喻安琴与被告王德树离婚。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喻安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陆兵:本院受理原告邓顺林与被告陈陆兵追索劳动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0726民初51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1657号 杭州维益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万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维益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鲁04破25号之四 2023年4月1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四川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百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凉劳人仲案﹝2023﹞8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32号人社大厦425室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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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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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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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田鹏程: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怀来县沙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237号 徐州普千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王杰: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浩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普千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王杰、徐州领拓科技有限公司、张延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苏0311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1683号 刘亮、赵杨: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1862号 薄荣:本院受理原告周德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548号 张正奎、文明祥: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正奎、文明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彭邦律师务所对本案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8548号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012号之一 被告徐思峰:关于原告朱言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徐思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言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65%为标准、自2022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89号之一 被告刘韧:关于原告铜山区盛大纸箱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刘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山区盛大纸箱厂支付货款82899.19元及逾期利息(以82899.1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7%为标准、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铜山区盛大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178号 贵州成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兴仁县世纪水利水电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长期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大楼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519号 徐象松:我院受理原告朱新占与被告徐象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 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805号 常州金坛振华电控设备厂:我院受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坛振华电控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805号 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3086号 张金有:我院受理原告张辉辉与被告张金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3087号 张金有:我院受理原告陈王敬与被告张金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金华飞升建材有限公司、舒旭东: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德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飞升建材有限公司、舒旭东、邵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430号 蒋胜弟:我院受理原告郑璐璐与被告蒋胜弟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041号 黄茂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黄茂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 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311号 鹰潭市富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中巧诉被告鹰潭市富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潘琼英:原告杨钢与被告潘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琼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钢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德树:原告喻安琴诉被告王德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喻安琴与被告王德树离婚。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喻安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陆兵:本院受理原告邓顺林与被告陈陆兵追索劳动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0726民初51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1657号 杭州维益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万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维益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鲁04破25号之四 2023年4月1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四川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百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凉劳人仲案﹝2023﹞8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32号人社大厦425室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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