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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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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乐士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中造漆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乐士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昆山乐士奇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苏中造漆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罗秀杰:本院受理原告梅正平与被告罗秀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原告在诉讼中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佳、江苏振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与被告刘佳、江苏振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原告在诉讼中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新桥新村原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S0098231号、S0021707号)及土地使用权(东国用第140214号、231064号)的所有权归原告刘志华享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雪冬:本院受理原告房得勤与被告刘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伦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万银: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安与你、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981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潘明根与被告朱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韩成:原告汪杰与被告韩成不当得利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汪杰支付26800元及利息(以26800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汪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16元,由被告韩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志国:原告沈辉与被告张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辉支付货款8900元。二、驳回原告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张志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友庆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单春英: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卫龙申请宣告单春英死亡一案。申请人陈卫龙称,下落不明人单春英系其母亲,于2018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查:单春英,女,1958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804013728,汉族,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普新村十六组56号。自2018年3月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单春英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单春英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单春英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单春英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沙国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沙小进申请宣告沙国昌失踪一案。申请人沙小进称,其系沙国昌(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411055513,汉族,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新街村三组42号)儿子。沙国昌于2020年5月22日失联,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沙国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沙国昌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沙国昌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沙国昌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荣斌:本院受理原告钱桂祥与被告李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借款本金31161889元及利息(1截至2023年2月1日的利息757077元;2.以311618.89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对被告许林超抵押的坐落于头灶镇政府街路33号御景华庭1幢402室不动产单元号320981012016GB00005F00010023,不动产权证书苏(2020)东台市不动产权第1200121号]在上述第一款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与被告许林超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780元,由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进、姜红志、周震峰:本院受理的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与苏州鑫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91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红盾电气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于2022年4月20日办理的付款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红盾电气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0日、金额为72773.50元、票号为0010006323811647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做出(2022)苏0621民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寻亲公告 我站于2022年4月11日救助一名身份不详未成年人,为做好该名救助人员的寻亲,现需再次发布寻亲公告。姓名:刁学昊,性别男,年龄约13岁,无法提供其它个人信息。请其亲属尽快与丰台区救助管理站联系。联系电话:010-83884107 北京市丰台区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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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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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乐士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中造漆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乐士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昆山乐士奇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苏中造漆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罗秀杰:本院受理原告梅正平与被告罗秀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原告在诉讼中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佳、江苏振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与被告刘佳、江苏振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原告在诉讼中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新桥新村原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S0098231号、S0021707号)及土地使用权(东国用第140214号、231064号)的所有权归原告刘志华享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雪冬:本院受理原告房得勤与被告刘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伦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诚荣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万银: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安与你、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981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潘明根与被告朱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韩成:原告汪杰与被告韩成不当得利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汪杰支付26800元及利息(以26800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汪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16元,由被告韩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志国:原告沈辉与被告张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辉支付货款8900元。二、驳回原告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张志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友庆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南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单春英: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卫龙申请宣告单春英死亡一案。申请人陈卫龙称,下落不明人单春英系其母亲,于2018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查:单春英,女,1958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804013728,汉族,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普新村十六组56号。自2018年3月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单春英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单春英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单春英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单春英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沙国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沙小进申请宣告沙国昌失踪一案。申请人沙小进称,其系沙国昌(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411055513,汉族,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新街村三组42号)儿子。沙国昌于2020年5月22日失联,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沙国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沙国昌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沙国昌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沙国昌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荣斌:本院受理原告钱桂祥与被告李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借款本金31161889元及利息(1截至2023年2月1日的利息757077元;2.以311618.89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对被告许林超抵押的坐落于头灶镇政府街路33号御景华庭1幢402室不动产单元号320981012016GB00005F00010023,不动产权证书苏(2020)东台市不动产权第1200121号]在上述第一款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与被告许林超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780元,由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进、姜红志、周震峰:本院受理的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与苏州鑫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91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红盾电气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于2022年4月20日办理的付款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红盾电气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0日、金额为72773.50元、票号为0010006323811647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做出(2022)苏0621民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寻亲公告 我站于2022年4月11日救助一名身份不详未成年人,为做好该名救助人员的寻亲,现需再次发布寻亲公告。姓名:刁学昊,性别男,年龄约13岁,无法提供其它个人信息。请其亲属尽快与丰台区救助管理站联系。联系电话:010-83884107 北京市丰台区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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