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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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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36,300.37元及违约金(以36,300.3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王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费310.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00元,由被告王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22,547.17元及违约金(以22,547.1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费869.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0元,由被告杨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33,718.76元及违约金(以33,718.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杨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费1,425.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杨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曹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与被告曹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3年2月6日的贷款本金589,013.20元,利息21,627.38元,本息合计610,640.58元及自2023年2月6日至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约定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拥有被告曹鹏飞抵押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春:本院受理原告吴建伍与被告刘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修人工费12000元;2、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日之日止给付利息2700元。自2022年7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交通费139元;4、代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合计16039元;5、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拖欠光大银行人民大街支行贷款人民币10203.46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4日起至此款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年利率14.8收取);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到期应交保险费用4017.24元。合计14220.7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以及实际发生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淑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健与被告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东生、王宏天:本院受理长春一汽实业液化气有限公司诉你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鹏、房硕:本院受理原告梁健鹏与被告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梁健鹏借款本金970,000元及利息2328元、逾期利息(以9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二、被告房硕对上述债务在被告赵鹏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房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鹏追偿;三、驳回原告梁健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吉0192民初242号 荣鑫:本院受理原告赵栲诉被告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荣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栲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栲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凯:本院受理的原告余为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陕09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王兴:本院受理原告李宏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佳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武汉千湖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3年2月8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延期决定书、(2023)武仲裁字第00000029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领取裁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张贤丰: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赵璐与你方合同争议案(本案编号:2022000003103)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武仲裁字第000000738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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