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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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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晓燕 “共享法庭”是浙江省继杭州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之后推出的又一重大改革创新,其以“一根网线、一块屏”为标准配置,集成“浙江解纷码”、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软件模块,具备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等功能,逐渐成为“一站式”基层治理的法治单元,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共享法庭”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支点。“共享法庭”通过普法宣传、调解培训、列席综治例会等形式,培育“法治带头人”,持续做大法治人才蓄水池,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通过汇聚村社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通过与人民法庭、基层党建、人大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助力基层治理焕发新活力。 “共享法庭”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有效举措。“共享法庭”依托数字技术在人民法庭之外新设一条服务路径,有效解决基层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将法治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治理的最末端,让基层法治服务更加普惠、精准、可及。 充分利用“共享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功能优势,既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创新之策。推动“共享法庭”继续深耕基层、助力基层提升法治化能力水平,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明确基层法院功能定位,打造法治服务供给共同体。基层法院要利用“共享法庭”建设契机,推动基层政法单位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方面形成合力。要整合法治服务供给相关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单位的优势产品,制作“服务清单”“考核清单”,减少设施重复建设、服务重复供给,形成优质法治服务数据库。要优化法治队伍建设,提高村(社区)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基层事务的能力,培养法律知识储备高、调解技术强、乡土风情熟的调解员,培育各村(社区)法治指导员,形成一支技术专业化、来源多元化的法治队伍。 立足司法服务导向,完善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核多由办案工作量和办案质效指标两部分组成,联系法官开展的“共享法庭”相关工作未纳入考核范畴,这部分工作量无法通过现行考核办法进行科学的测量评估,也难以激励员额法官积极参与“共享法庭”建设。考核办法应当兼顾办案质效与服务大局工作,对“共享法庭”联络法官的工作量进行测算,按照科学合理的折算比例,纳入绩效考核。 立足供需匹配,加强法治需求技术管理。对于部分村(社区)自行申报的“共享法庭”类型难以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问题,要以调研结果为导向,明确可量化的设置依据;对于难以获取在线法治服务的群体,如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群体等,针对其司法需求,增加现场宣讲、巡回审判等线下司法服务。 立足夯实基础,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推动党委政法委层面统一协调,加强建设规划和经费保障,增加村级财政专项资金,考虑从村(社区)集体财政中支出庭务主任、代办员等工资。征求司法行政系统意见建议,完善人民调解“以奖定补”实施办法,考虑将庭务主任全部或部分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保障。从“共享法庭”定位看,其作为党建统领“四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的法治单元,深度参与“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全链条解纷模式,建议配套资金由地方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与县级矛调中心各项工作经费保障统筹考虑。 (作者系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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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释放“共享法庭”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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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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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晓燕 “共享法庭”是浙江省继杭州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之后推出的又一重大改革创新,其以“一根网线、一块屏”为标准配置,集成“浙江解纷码”、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软件模块,具备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等功能,逐渐成为“一站式”基层治理的法治单元,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共享法庭”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支点。“共享法庭”通过普法宣传、调解培训、列席综治例会等形式,培育“法治带头人”,持续做大法治人才蓄水池,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通过汇聚村社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通过与人民法庭、基层党建、人大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助力基层治理焕发新活力。 “共享法庭”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有效举措。“共享法庭”依托数字技术在人民法庭之外新设一条服务路径,有效解决基层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将法治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治理的最末端,让基层法治服务更加普惠、精准、可及。 充分利用“共享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功能优势,既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创新之策。推动“共享法庭”继续深耕基层、助力基层提升法治化能力水平,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明确基层法院功能定位,打造法治服务供给共同体。基层法院要利用“共享法庭”建设契机,推动基层政法单位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方面形成合力。要整合法治服务供给相关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单位的优势产品,制作“服务清单”“考核清单”,减少设施重复建设、服务重复供给,形成优质法治服务数据库。要优化法治队伍建设,提高村(社区)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基层事务的能力,培养法律知识储备高、调解技术强、乡土风情熟的调解员,培育各村(社区)法治指导员,形成一支技术专业化、来源多元化的法治队伍。 立足司法服务导向,完善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核多由办案工作量和办案质效指标两部分组成,联系法官开展的“共享法庭”相关工作未纳入考核范畴,这部分工作量无法通过现行考核办法进行科学的测量评估,也难以激励员额法官积极参与“共享法庭”建设。考核办法应当兼顾办案质效与服务大局工作,对“共享法庭”联络法官的工作量进行测算,按照科学合理的折算比例,纳入绩效考核。 立足供需匹配,加强法治需求技术管理。对于部分村(社区)自行申报的“共享法庭”类型难以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问题,要以调研结果为导向,明确可量化的设置依据;对于难以获取在线法治服务的群体,如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群体等,针对其司法需求,增加现场宣讲、巡回审判等线下司法服务。 立足夯实基础,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推动党委政法委层面统一协调,加强建设规划和经费保障,增加村级财政专项资金,考虑从村(社区)集体财政中支出庭务主任、代办员等工资。征求司法行政系统意见建议,完善人民调解“以奖定补”实施办法,考虑将庭务主任全部或部分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保障。从“共享法庭”定位看,其作为党建统领“四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的法治单元,深度参与“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全链条解纷模式,建议配套资金由地方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与县级矛调中心各项工作经费保障统筹考虑。 (作者系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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