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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依法履职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平衡 □ 马方飞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呈现了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公益诉讼方式助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独特价值,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激活行政执法效能、全面夯实法律责任、推进行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功效。其中,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就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寻求平衡,督促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值得关注。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沈阳市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务公开过程中,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了2013年至2022年期间多个公租房项目申请人员的摇号结果、配租结果等信息,公开的各类名单信息包含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门牌号、申请家庭人口情况、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等信息。 可以说,当地政府初衷是好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想必一些公众也会支持这一做法。不过,公示得如此详细,势必也会给申请者造成一定困扰。众所周知,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就有可能引发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杀熟、广告骚扰等问题。因此,政府在信息公开时也应该依法进行,严守权力边界。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政府作为信息处理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也要注意履职的权限和程序,公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以实现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平衡保护。在相关工作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时要依法坚持最小必要原则。如果不区分信息种类、不把握公示的范围、时长,则有可能造成信息泄露,给相关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带来侵害风险。 检察机关在上述案件中与行政机关积极会商,促进行政机关对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及隐匿化举措,比如,对身份证号码的第7至14位数字用符号替代,实现了对个人生日信息的保护;对家庭住址公示至区县街道,不再具体到楼号门牌号;对已超过公示期限的信息,立即从互联网上撤除等,这些举措既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保障了被公示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各项行政职责,在履职中会处理大量个人信息,这就需要公职人员在履职时绷紧个人信息保护这根弦。这起因政府信息公开而不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案件并非个例,此前媒体就曾公开报道过陕西、天津、浙江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助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例。从以往公布的案例看,在政府公示的信息中,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比较普遍,有的还涉及银行账户、财产信息等较为敏感的信息。 这种情况也给政府机关提了个醒: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能顾此失彼,既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标准指引、目录进行公开,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同时也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处理相关信息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对公开范围、时间、程序等方面作严格限制。 案例是鲜活的普法教材,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公众的感受也最直接。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依法履职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平衡,想必这一典型案例给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都会带来思考和启迪。 延伸而言,在互联网时代,想守护好个人信息存在诸多现实挑战。个体是选择“躺平”还是选择为权益而“斗争”?在不侵害其他利益的情况下,作何种选择都无可厚非,但作为承担守护公益权责的公权力机关要有所担当,不能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特别是,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更要当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表率,一旦不当履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就有可能被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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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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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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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依法履职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平衡 □ 马方飞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呈现了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公益诉讼方式助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独特价值,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激活行政执法效能、全面夯实法律责任、推进行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功效。其中,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就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寻求平衡,督促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值得关注。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沈阳市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务公开过程中,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了2013年至2022年期间多个公租房项目申请人员的摇号结果、配租结果等信息,公开的各类名单信息包含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门牌号、申请家庭人口情况、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等信息。 可以说,当地政府初衷是好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想必一些公众也会支持这一做法。不过,公示得如此详细,势必也会给申请者造成一定困扰。众所周知,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就有可能引发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杀熟、广告骚扰等问题。因此,政府在信息公开时也应该依法进行,严守权力边界。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政府作为信息处理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也要注意履职的权限和程序,公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以实现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平衡保护。在相关工作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时要依法坚持最小必要原则。如果不区分信息种类、不把握公示的范围、时长,则有可能造成信息泄露,给相关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带来侵害风险。 检察机关在上述案件中与行政机关积极会商,促进行政机关对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及隐匿化举措,比如,对身份证号码的第7至14位数字用符号替代,实现了对个人生日信息的保护;对家庭住址公示至区县街道,不再具体到楼号门牌号;对已超过公示期限的信息,立即从互联网上撤除等,这些举措既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保障了被公示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各项行政职责,在履职中会处理大量个人信息,这就需要公职人员在履职时绷紧个人信息保护这根弦。这起因政府信息公开而不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案件并非个例,此前媒体就曾公开报道过陕西、天津、浙江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助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例。从以往公布的案例看,在政府公示的信息中,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比较普遍,有的还涉及银行账户、财产信息等较为敏感的信息。 这种情况也给政府机关提了个醒: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能顾此失彼,既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标准指引、目录进行公开,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同时也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处理相关信息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对公开范围、时间、程序等方面作严格限制。 案例是鲜活的普法教材,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公众的感受也最直接。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依法履职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平衡,想必这一典型案例给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都会带来思考和启迪。 延伸而言,在互联网时代,想守护好个人信息存在诸多现实挑战。个体是选择“躺平”还是选择为权益而“斗争”?在不侵害其他利益的情况下,作何种选择都无可厚非,但作为承担守护公益权责的公权力机关要有所担当,不能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特别是,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更要当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表率,一旦不当履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就有可能被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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