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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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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书涛、张金丽: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居然之家名仕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崔有智:本院受理原告毛建争与被告崔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可彬(身份证号码:341227199206082613,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潘楼镇刘营村刘营334户):本院受理的(2023)浙0482民初901号顾彩其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2023)浙0482民初902号黄娟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2023)浙0482民初903号马米华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2023)浙0482民初904号张凤英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分别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9时30分、10时00分、10时3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393号 彭兴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彭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585.82元、利息及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第一部分,截止到2023年3月7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545.87元;第二部分中罚息的计算方式,自2023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6875%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罚息和利息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687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387号 邓彩虹、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邓彩虹、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2年11月29日提前到期;二、判令被告邓彩虹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12233.61元及截止2022年10月21日欠付的利息、复利和罚息2706.42元,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等;三、判令在被告邓彩虹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邓彩虹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于折价、拍卖或变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四川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397号 朱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朱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7083.08元、利息4516.69元及罚息、复利(其中罚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罚息和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25号 赵世梦、蒋开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赵世梦、蒋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2年10月25日提前到期:二、判令被告赵世梦、蒋开琼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20124.36元及截止2022年10月14日欠付的利息、复利和罚息4430.28元,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等;三、判令在被告赵世梦、蒋开琼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赵世梦、蒋开琼所提供的抵柙担保财产于折价、拍卖或变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594号 母仕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母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提前到期;二、判令被告母仕军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67197.94元及截止2022年11月30日拖欠的利息5026.46元、罚息和复利251.85元,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三、判令在被告母仕军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母仕军所提供的位于蓬莱镇环城路鑫城1号26号楼2单元5楼2号的房屋于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596号 蒋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提前到期;二、判令被告蒋兵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1739.91元及截止2022年11月30日拖欠的利息5555.57元、罚息和复利612.94元,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三、判令在被告蒋兵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蒋兵所提供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詹家坝【安居印象B4(5单元-602)】的房屋于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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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0903民初1602号 唐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唐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提前到期;二、判令被告唐小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2500元及截止2022年11月30日拖欠的利息7815.24元、罚息和复利576.72元,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三、判令在被告唐小平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唐小平所提供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翰林尚品18号楼2单元601)的房屋于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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