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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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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川0903民初1196号 夏波:本院受理原告袁定华与被告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668号 谭敏:本院受理原告衡中华与被告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806号 陈有、徐珩珂:本院受理原告孙晋与被告陈有、徐珩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0903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871号 王维:本院受理张钊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286号 钱彬:本院受理原告文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28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1413号 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恒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继光:本院审理的原告郭林菊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被告返还原告就业安置费110000元及礼品费5500元合计115500元)、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朱圣龙: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欣诉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冀0102民特53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巍申请宣告自然人张德昌死亡一案。申请人张巍称,其父张德昌于2001年离家出走,一直未归。2015年6月张德昌配偶库景芬(已去世)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申请人失踪,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多次寻找下落,入户访查,至今未找到被申请人下落,现被申请人失踪已满4年。经查,张德昌,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华药东街省二建宿舍3-5-401。 2016年6月6日张德昌户籍被注销。下落不明人张德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宣告张德昌死亡。凡知悉张德昌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张德昌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中宏旭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刘亚民诉你与陈斌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康丽:本院审理的原告曹芝兰诉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长安区广安街24号财富大厦B座9层01号房产归原告所有;撤销案涉房产在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在“康丽”名下的登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5477号 胡玉龙: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平湖市凯鸿粘合材料厂,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AA/01 65381078,申请人平湖市凯鸿粘合材料厂,收款人绍兴县亿万纺织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支行,金额为人民币叁仟零陆拾元整,出票日期2005年10月17日。现持票人平湖市凯鸿粘合材料厂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42号 孙杰(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站东路937号7幢2单元4-2,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30815341X);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耐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04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 2023年5月26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051号 被告许丹:关于原告赵忠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57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791号 被告丁鑫:关于原告董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472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LPR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531号 被告张艳:关于原告冯国耀与你、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国祥、吴振英:本院受理上诉人黄骅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你们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9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72号 石春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平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金鸣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321民初120号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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