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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检察夯实证据助企维权

( 2023-03-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窗口
  □ 本报记者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姚晓滨
  
  “感谢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堵塞漏洞,为我们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日,鞍山发蓝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洪珂向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送去一面锦旗,感谢该院为案件办理所付出的努力。
  鞍山发蓝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包装钢带行业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内彩涂包装钢带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者,其所拥有完全知识产权无铅非调质工艺的短流程智能化彩涂包装用钢带生产线制造技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技术服务的便利,了解到该生产线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便与该公司原设备部部长王某君相互勾结,窃取了技术秘密,对外出售含有该公司商业秘密的机械设备。
  鞍山市检察院在2020年1月20日受理了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被告单位天津某热能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鞍山市中院支持了鞍山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以被告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52万余元。
  2022年1月,被告单位、被告人又上诉。鉴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承办检察官多次到鞍山发蓝股份有限公司走访钢带包装生产线,虚心向企业人员请教包装钢带生产线技术更新迭代的沿革,终于弄清此案所涉及的发明专利、技术秘密的底层逻辑。
  在办理抗诉案件期间,为了确保对证据情况和案件的基本情况吃透、弄准,承办检察官通过反复阅卷,深入研究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了全面、立体的认识。
  承办检察官又与公安机关加强协调、指导,要求继续补充、完善同一性鉴定、涉案损失鉴定,调取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为案件发回后的改判、再次上诉后维持原判夯实了证据基础。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凭着对案涉的感应加热技术与钢带包装生产技术的了解,从容应对被告人所抛出的技术名词,从商业秘密的3个法律特征论述证据体系,特别是相关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正当性,驳斥了辩护人提出的所谓“新证据”的片面性,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二审法院采纳了办案检察官的出庭意见,对此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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