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13 13/13 12 13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 2023-03-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徐毅、杨希、徐广忠、陈翠文: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东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毅、杨希、徐广忠、陈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蔡荣超、陈少勇: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东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荣超、陈少勇典当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韩金林、翁圣凤:本院受理原告曹桂宏与被告韩金林、翁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曹桂宏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翁圣凤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韩金林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金林追偿。限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璟晞:本院受理原告陈静与被告周璟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周璟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静归还借款9000元,并支付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周璟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亚东: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霞诉你、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仓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林: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霞诉你、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仓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堤:原告代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涛: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东昌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龙丹、巩磊:本院受理原告郭春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汤卫华、毛雪屏:本院受理原告王国信与被告汤卫华、毛雪屏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汤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国信支付41488元及利息(以本金4148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驳回原告王国信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恨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巴城镇同启欣贸易商行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恨咫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恨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昆山市巴城镇同启欣贸易商行连带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汇票金额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小霞:本院受理原告吕浴凤与被告周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吴进峰:本院受理原告林进与被告吴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申王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黄可钏、申王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黄可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本金64744.18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7月14日的利息24343.45元;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申王泽对被告黄可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负担152元,由被告黄可钏、申王泽共同负担1090元。你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余根: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你支付抚养费75000元。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军、任伟、王绍宽、陈正、朱伟、李法超、莫泽军:本院受理原告吴义群与被告刘军、任伟、王绍宽、许红卫、陈正、朱伟、李法超、莫泽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军、任伟、王绍宽、许红卫、陈正、朱伟、李法超、莫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分别在未出资金额30万元、30万元、15万元、375万元、50万元、15万元、5万元、30万元范围内对快律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吴义群的代理费5万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98元,由被告刘军、任伟、王绍宽、许红卫、陈正、朱伟、李法超、莫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许红卫就(2022)苏0981民初184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票款75万元及利息(以汇票款7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6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15776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2022)苏0981民初169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2)苏098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利息31890.41元,(利息金额以75万元为基数,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0日期暂计算值2023年2月15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杰申请宣告马金芳失踪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在《法治日报》发出寻找马金芳的公告。现公告期届满,马金芳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依法作出(2021)苏0621民特36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马金芳失踪,并指定陈杰为马金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万检民公告〔2023〕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何某鑫明知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可能用于犯罪,仍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不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路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陈道儒 联系电话:0898-36202627
  特此公告。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