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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3)川0903民初1194号 康力涌:本院受理原告黄丽与被告康力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唐加丽(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8608268427):本院受理原告王联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11号 何周保:本院受理原告闵嘉琳与被告何周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锦田由原告抚育,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登记于原告名下的川A5R733路虎揽胜极光小型越野车归原告所有(价值约9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廖忠刚:本院受理原告裴爱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芝迁:本院受理的原告童香明诉被告乌兰县茶卡成都妹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42号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鹤与被告刘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文婷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冀0403民初7845号 乔建霞、乔崇龙:本院受理原告高付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冀0403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原告高付强不服本裁定并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任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冷文中:我院受理的原告李再玲与你、付正华、李承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冷文中支付原告李再玲砖款61250元;驳回原告李再玲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739号 李广:本院受理原告卢悦与被告李广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李妍影、次女李妍馨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女儿抚养费,原告在不影响女儿的情况下有探视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25号 陈志兴(住四川省荣县鼎新镇红胜村1组3号):本院受理原告郑礼镜与被告陈志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施红敏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932号 严智慧(住四川省南部县太霞乡前进村7组73号):本院受理原告应春风与被告严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智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应春风借款5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2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以借款34.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严智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苏0981民初7043号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团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团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团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111129.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被告上海团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姚刚、李长征、竺汉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志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刚、李长征、白海珠、竺汉江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11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追加被申请人姚刚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0)苏1112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中窗无锡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李长征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0)苏1112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中窗无锡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志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竺汉江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江苏志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海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00元,由被告姚刚与李长征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肖艳群、何广:本院受理原告昊匠家具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艳群、何广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肖艳群缴纳出资408000元及利息暂计5310.8元,合计413310.8元,并归入破产财产;2.被告何广缴纳出资392000元及利息暂计5102.53元,合计397102.53元;3.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爱云、胥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王爱云、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爱云、胥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借款本金147352.8元,截止2022年9月7日的利息4532.04元、罚息403.33元、律师费10000元,并以147352.8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7年ZF借字1148号)约定支付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王爱云、胥飞提供抵押的位于东台市安丰镇东方公馆3幢104室房产[苏(2017)东台市不动产证明第050065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被告王爱云、胥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志辉、杜安富:本院受理原告柳海慧与被告张志辉、杜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俞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季军与被告俞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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