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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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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由海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行政备案的实践类型与法治化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推动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和科学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在实践中行政备案的规范化程度并不高,其概念与运行都缺乏明确的规则,严重降低了行政备案的制度实效。在监管实践中,诸如备案式许可、备案过多过滥、备案监管虚置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监管秩序的行为,已经影响到“放管服”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行政备案行为合法性的法律纠纷解决业已成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为此,如何推进行政备案的法定化和科学化成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 以备案阶段与审查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备案划分为预防型备案、告知型备案、后设型备案3类。当前,行政备案规制创新面临法律属性异化、设定标准缺失、备案程序匮乏以及法律责任归属混乱等法治化困境。行政备案不是行政事实行为,而是未型式化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行政备案的规制创新以程序简化、行政效率为主要导向,在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要通过强化行政机关备案管理的依法行政能力以弥补备案改革的不稳定和合法性不足问题。治理现代化的规律表明,以现代化治理代替传统治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向法治化治理转型的过程。因此,需要从法律构造、创设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规制功能等方面合理构建行政备案的法治化路径,提升行政备案的法治化水平。其一,明晰行政备案的法律构造:基础概念的澄清构成行政备案法治化的逻辑起点。行政备案的核心逻辑为“公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其不禁止行政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而是为了信息规制、过程监管的需要而获取有关信息。备案管理规范仅强调公法上的作为义务,即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积极备案的作为义务;其二,明确行政备案的设定标准:依法设定是行政备案法治化的核心要求。行政备案的设定须遵循依法设定原则、辅助性原则和行政效能原则;其三,完善行政备案的程序机制:程序正当是行政备案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应当兼顾保障参与者的程序权利与备案程序完备性;其四,充实行政备案的法律责任: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是行政备案法治化的重要保障。行政备案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可以按照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以及责任类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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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由海谈行政备案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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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重要保障是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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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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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由海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行政备案的实践类型与法治化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推动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和科学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在实践中行政备案的规范化程度并不高,其概念与运行都缺乏明确的规则,严重降低了行政备案的制度实效。在监管实践中,诸如备案式许可、备案过多过滥、备案监管虚置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监管秩序的行为,已经影响到“放管服”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行政备案行为合法性的法律纠纷解决业已成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为此,如何推进行政备案的法定化和科学化成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 以备案阶段与审查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备案划分为预防型备案、告知型备案、后设型备案3类。当前,行政备案规制创新面临法律属性异化、设定标准缺失、备案程序匮乏以及法律责任归属混乱等法治化困境。行政备案不是行政事实行为,而是未型式化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行政备案的规制创新以程序简化、行政效率为主要导向,在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要通过强化行政机关备案管理的依法行政能力以弥补备案改革的不稳定和合法性不足问题。治理现代化的规律表明,以现代化治理代替传统治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向法治化治理转型的过程。因此,需要从法律构造、创设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规制功能等方面合理构建行政备案的法治化路径,提升行政备案的法治化水平。其一,明晰行政备案的法律构造:基础概念的澄清构成行政备案法治化的逻辑起点。行政备案的核心逻辑为“公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其不禁止行政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而是为了信息规制、过程监管的需要而获取有关信息。备案管理规范仅强调公法上的作为义务,即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积极备案的作为义务;其二,明确行政备案的设定标准:依法设定是行政备案法治化的核心要求。行政备案的设定须遵循依法设定原则、辅助性原则和行政效能原则;其三,完善行政备案的程序机制:程序正当是行政备案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应当兼顾保障参与者的程序权利与备案程序完备性;其四,充实行政备案的法律责任: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是行政备案法治化的重要保障。行政备案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可以按照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以及责任类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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