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2/3中缝 (2022)川0903民初6053号 罗志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林诉被告罗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林借款本金42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6元由被告罗志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军、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松吉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本院受理原告(2022)青2821民初18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军、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本院受理的(2022)青2821民初18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陈建军、马松吉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青2821民初19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42号 何友春:本院受理原告丁维强与被告何友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准予丁维强和何友春离婚;2.判决何友春向丁维强退还彩礼160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480号 谢坤:本院受理原告唐胜成与被告谢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唐胜成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公告费568元由被告谢坤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21号 遂宁绿然学校、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向道平、向思宇、张昌颖、杨燕: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富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绿然学校、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向道平、向思宇、张昌颖、杨燕及第三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06号 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姥姥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2583元及逾期利息1456.22元(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22583元为基数,按LPR加计50%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之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5月15日0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205号 彭科学:本院受理原告陈世春、左琼芳诉被告彭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046号 舒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舒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96.23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为违约金1403.71元、利息363.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合计7963.04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047号 米容: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米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55.96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为违约金433.43元、利息636.0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合计10625.48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053号 王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王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720.01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为违约金894.78元、利息470.0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合计11584.87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138号 郑洪琴、旦万勇:本院受理原告余周成与被告旦万勇、郑洪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1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418号 李初美:本院受理原告孙仕贵诉被告李初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095号 何明会:本院受理原告安良富诉被告何明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496号 杜正东:本院受理原告赵爽与被告杜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宇:本院受理袁敬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李福珍:本院受理尹飞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1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石祖正、俞传杰:本院受理尹吉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公告专栏
|
|
|
|
( 2023-03-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2/3中缝 (2022)川0903民初6053号 罗志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林诉被告罗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林借款本金42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6元由被告罗志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军、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松吉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本院受理原告(2022)青2821民初18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军、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本院受理的(2022)青2821民初18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陈建军、马松吉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青2821民初19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42号 何友春:本院受理原告丁维强与被告何友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准予丁维强和何友春离婚;2.判决何友春向丁维强退还彩礼160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480号 谢坤:本院受理原告唐胜成与被告谢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唐胜成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公告费568元由被告谢坤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21号 遂宁绿然学校、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向道平、向思宇、张昌颖、杨燕: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富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绿然学校、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向道平、向思宇、张昌颖、杨燕及第三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06号 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姥姥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2583元及逾期利息1456.22元(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22583元为基数,按LPR加计50%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之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5月15日0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205号 彭科学:本院受理原告陈世春、左琼芳诉被告彭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046号 舒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舒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96.23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为违约金1403.71元、利息363.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合计7963.04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047号 米容: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米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55.96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为违约金433.43元、利息636.0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合计10625.48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053号 王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王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720.01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为违约金894.78元、利息470.0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合计11584.87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138号 郑洪琴、旦万勇:本院受理原告余周成与被告旦万勇、郑洪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1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418号 李初美:本院受理原告孙仕贵诉被告李初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095号 何明会:本院受理原告安良富诉被告何明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496号 杜正东:本院受理原告赵爽与被告杜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宇:本院受理袁敬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李福珍:本院受理尹飞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1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石祖正、俞传杰:本院受理尹吉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