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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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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谈税法总则的整体架构——
在税法形式方面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 2023-03-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在《法律科学》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税法总则立法中的纳税人主义及其制度体现》的文章中指出:
  法典化是一国法律体系步入成熟阶段的标志。通过对特定领域内法律规范的汇编和纂修,法典化不仅可以提升法律的完备性与体系性,而且可以全面贯彻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提高法律质量,向本国国民和国际社会展示国家推进法治的决心。民法典的编纂,顺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示范效应明显。目前,提出法典化建设目标的法律领域不少,如环境、教育、劳动、公共卫生、税收等。
  在所有法律的立法文本中,“总则”所发挥的作用都是一样的。除了明确法律的立场、原则,还在于提炼通用制度和规范,指导法律分则的适用与执行。不仅可以提升法律的完备性,用抽象性规范填补漏洞,而且可以促进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处理好一般与特殊、原则与具体的关系,澄清特定领域内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与其他法律的总则一样,税法总则同样需要“提取公因式”,提炼税法领域的基础概念、基本原则和通用规范。税法总则的内容除了推进规范体系建设,提炼税种法及程序法中的通用制度,还应防范公权力对人民财产权的侵犯,以纳税人为中心寻找税法利益的平衡点。改革开放40多年来,得益于法治国家战略的推进,纳税人主义在税法观念中一直是主线,是税法现代化的动力源泉。财税法学界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推介,对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都有较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纳税人主义就是法治原则在税法领域的体现。
  税法总则应在整体架构上有更多作为:第一,在税法形式方面,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维护权力机关对税收的专属立法权,保障税法本身的合法性;第二,在税法内容方面,坚持公平分配税收负担,防止政府课税过度,维护税收的实质正义,合理发挥引导职能,防止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第三,在征收管理方面,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严格依法征税;第四,在实施保障方面,建立专门的纳税人保护机构,完善税务复议制度,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构筑立体化维权机制。明确基本立场之后,总则对税法体系的统领才不至于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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