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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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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刘 琦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并承认德国破产管理人身份、允许其在我国境内履行职责。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 注册于德国亚琛的莱茵有限公司,因无支付能力和资不抵债,亚琛地方法院于2011年1月1日作出破产裁定,启动该公司破产程序,并指定Dr.Andreas Ringstmeier为破产管理人。为处置莱茵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的财产,破产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承认及协助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并承认其管理人身份、许可其在我国境内履行职责。 据了解,本案中破产管理人申请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破产裁定,其实质为申请承认莱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该申请可能对于我国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为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北京一中院就德国破产管理人申请承认等事项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用信息网发布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北京一中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我国与德国之间不存在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本案应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对此,北京一中院通过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德国破产法”明确,外国破产程序将获得承认。北京一中院经研判认为,德国虽未曾实际承认我国启动的破产程序,但依据该国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程序可以在德国获得认可,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德国存在拒绝承认我国破产程序的情形,可以认定我国与德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审查过程中,北京一中院综合考量德国破产程序性质、清偿原则、我国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承认该国破产程序对我国债权人影响、莱茵有限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及在我国境内财产拟将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因素,认为德国破产程序为集体清偿程序,对于我国债权人不存在歧视性规定,莱茵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诉讼、仲裁案件,莱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无我国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请人提出承认申请后,也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故北京一中院认定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破产裁定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未损害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予以承认。 同时,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申请在我国境内履行的职责范围系处理我国境内财产所必需,未超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德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权限,据此于近日裁定承认德国破产管理人身份并允许其在我国境内依法履职。 法官庭后表示,国际贸易及企业跨国经营日益频繁,对我国法院及管理人加强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提出新要求、新期待。本案中在德国与我国既不存在相互承认及执行破产程序的国际条约,亦不存在事实互惠的情况下,北京一中院探索互惠原则适用新方式,根据法律互惠认定双方存在互惠关系,高效推进跨境破产程序效力认定,对推动我国跨境破产制度发展,加强跨境破产协作,深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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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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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推进跨境破产程序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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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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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刘 琦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并承认德国破产管理人身份、允许其在我国境内履行职责。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 注册于德国亚琛的莱茵有限公司,因无支付能力和资不抵债,亚琛地方法院于2011年1月1日作出破产裁定,启动该公司破产程序,并指定Dr.Andreas Ringstmeier为破产管理人。为处置莱茵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的财产,破产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承认及协助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并承认其管理人身份、许可其在我国境内履行职责。 据了解,本案中破产管理人申请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破产裁定,其实质为申请承认莱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该申请可能对于我国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为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北京一中院就德国破产管理人申请承认等事项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用信息网发布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北京一中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我国与德国之间不存在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本案应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对此,北京一中院通过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德国破产法”明确,外国破产程序将获得承认。北京一中院经研判认为,德国虽未曾实际承认我国启动的破产程序,但依据该国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程序可以在德国获得认可,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德国存在拒绝承认我国破产程序的情形,可以认定我国与德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审查过程中,北京一中院综合考量德国破产程序性质、清偿原则、我国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承认该国破产程序对我国债权人影响、莱茵有限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及在我国境内财产拟将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因素,认为德国破产程序为集体清偿程序,对于我国债权人不存在歧视性规定,莱茵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诉讼、仲裁案件,莱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无我国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请人提出承认申请后,也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故北京一中院认定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破产裁定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未损害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予以承认。 同时,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申请在我国境内履行的职责范围系处理我国境内财产所必需,未超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德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权限,据此于近日裁定承认德国破产管理人身份并允许其在我国境内依法履职。 法官庭后表示,国际贸易及企业跨国经营日益频繁,对我国法院及管理人加强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提出新要求、新期待。本案中在德国与我国既不存在相互承认及执行破产程序的国际条约,亦不存在事实互惠的情况下,北京一中院探索互惠原则适用新方式,根据法律互惠认定双方存在互惠关系,高效推进跨境破产程序效力认定,对推动我国跨境破产制度发展,加强跨境破产协作,深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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