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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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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以下简称:北行钦州分行)与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投资集团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签订的债权项目交易相关合同,北行钦州分行已将对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和对相关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滨海投资集团公司,债权债务明细详见清单。 自债权转让之日起,由滨海投资集团公司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北行钦州分行、滨海投资集团公司特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请债务人及担保人向受让人滨海投资集团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和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下设定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接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债权债务清单:(单位:元,利息截止至2022年10月18日) 借款人 债权总额 本金 利息 保证人 抵押人 抵押物情况 广西恒基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16,175,739.11 13,500,000.00 2,675,739.11 蒋天灿、蒋桂长、蒋敏辉、 郑香林、郑明锋、蒋强辉、蒋其城 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钦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人民路13号1401、2001、2101号房产及人民路10-12号恒基国际城2幢G单元402房、401号、301号房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2508、201302515、201302516、201306717、201306732、201306736号;钦州市北部湾大道东面、子材西大街北面土地及在建工程),权证号:钦国用(2012)第A0372号;建字第450701201800244号 1.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管诗谈;联系电话:0777-3891627、17307772117;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安州大道588号滨海江语湖15号楼;还款账户如下:户名: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00712010133632370;开户行:钦州市农信社营业部。 2.本公告清单列举的暂计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告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务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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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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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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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以下简称:北行钦州分行)与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投资集团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签订的债权项目交易相关合同,北行钦州分行已将对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和对相关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滨海投资集团公司,债权债务明细详见清单。 自债权转让之日起,由滨海投资集团公司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北行钦州分行、滨海投资集团公司特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请债务人及担保人向受让人滨海投资集团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和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下设定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接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债权债务清单:(单位:元,利息截止至2022年10月18日) 借款人 债权总额 本金 利息 保证人 抵押人 抵押物情况 广西恒基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16,175,739.11 13,500,000.00 2,675,739.11 蒋天灿、蒋桂长、蒋敏辉、 郑香林、郑明锋、蒋强辉、蒋其城 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钦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人民路13号1401、2001、2101号房产及人民路10-12号恒基国际城2幢G单元402房、401号、301号房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2508、201302515、201302516、201306717、201306732、201306736号;钦州市北部湾大道东面、子材西大街北面土地及在建工程),权证号:钦国用(2012)第A0372号;建字第450701201800244号 1.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管诗谈;联系电话:0777-3891627、17307772117;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安州大道588号滨海江语湖15号楼;还款账户如下:户名: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00712010133632370;开户行:钦州市农信社营业部。 2.本公告清单列举的暂计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告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务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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