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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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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0903民初741号 周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宁琳诉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81号 董培林:本院受理原告杨芳与被告董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芳借款本金1400元;二、驳回原告杨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培林负担;公告费335元,由原告杨芳负担280元,被告董培林负担5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73号 代春林:本院受理原告陈珍金与被告代春林、黄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珍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7%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8元,公告费397元,共计2455元,由被告黄翠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708号 蔡发军:本院受理原告杨格林与被告蔡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格林偿还借款本金39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9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385元,共计1735元,由被告蔡发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037号 黄旺火(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湾里乡官源村兴塘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5XXXX0612):本院受理原告徐济文、邓文平、黄少云、张伦春与被告黄旺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旺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济文工资7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黄旺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邓文平工资8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黄旺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少云工资7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黄旺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伦春工资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315号 肖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娟与被告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3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大石桥市昌太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翠、刘文福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昌太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营口天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大石桥市昌太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大石桥市丽景家园小区5号楼102-202、106-206、107-207共3处门市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营天正评报字(2023)第003号《资产报告》。上述房屋评估价格为3,541,256.0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送达报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盛来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772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诉被告向琼英、王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19号 被告范玉军:关于原告王先锋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支付赔偿款5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61号 被告段超:关于原告黄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14913.33元及利息(以114913.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并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23号 赖瑞:本院受理原告张赫与被告赖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79号 曾勇:本院受理原告杨淑英与被告曾勇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淑英与被告曾勇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75元,共计635元,由原告杨淑英、被告曾勇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87号 唐青旭:本院受理原告刘忠琼与被告唐青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唐思宇由被告唐青旭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刘忠琼抚养;二、被告唐青旭自2023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刘忠琼支付婚生子唐思宇的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唐思宇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45元,均由被告唐青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刊登于2-3版的被告为彭帅、田绍贤的公告中,其中“(2023)浙0784民初276号”,应更正为“(2023)浙0784民初253号”,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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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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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0903民初741号 周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宁琳诉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81号 董培林:本院受理原告杨芳与被告董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芳借款本金1400元;二、驳回原告杨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培林负担;公告费335元,由原告杨芳负担280元,被告董培林负担5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73号 代春林:本院受理原告陈珍金与被告代春林、黄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珍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7%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8元,公告费397元,共计2455元,由被告黄翠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708号 蔡发军:本院受理原告杨格林与被告蔡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格林偿还借款本金39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9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385元,共计1735元,由被告蔡发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037号 黄旺火(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湾里乡官源村兴塘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5XXXX0612):本院受理原告徐济文、邓文平、黄少云、张伦春与被告黄旺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旺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济文工资7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黄旺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邓文平工资8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黄旺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少云工资7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黄旺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伦春工资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315号 肖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娟与被告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3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大石桥市昌太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翠、刘文福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昌太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营口天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大石桥市昌太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大石桥市丽景家园小区5号楼102-202、106-206、107-207共3处门市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营天正评报字(2023)第003号《资产报告》。上述房屋评估价格为3,541,256.0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送达报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盛来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0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772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诉被告向琼英、王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19号 被告范玉军:关于原告王先锋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支付赔偿款5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61号 被告段超:关于原告黄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14913.33元及利息(以114913.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并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23号 赖瑞:本院受理原告张赫与被告赖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79号 曾勇:本院受理原告杨淑英与被告曾勇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淑英与被告曾勇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75元,共计635元,由原告杨淑英、被告曾勇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87号 唐青旭:本院受理原告刘忠琼与被告唐青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唐思宇由被告唐青旭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刘忠琼抚养;二、被告唐青旭自2023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刘忠琼支付婚生子唐思宇的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唐思宇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45元,均由被告唐青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刊登于2-3版的被告为彭帅、田绍贤的公告中,其中“(2023)浙0784民初276号”,应更正为“(2023)浙0784民初253号”,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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