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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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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文:本院已受理王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早上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卢发奕:本院受理原告韦寿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卢发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寿新人工费34,000元,并从202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90,合计1,340元,由被告卢发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53号 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子政路148号1楼西侧第1-2间。经营者:王清平);王清平(住贵州省兴仁市潘家庄镇下溪村黑岩组0号):本院受理原告金旭昶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旭昶材料款损失107000元;二、驳回原告金旭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公告费1269元,共计3709元,由被告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00号 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园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元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园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元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16000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6月12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9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元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陈园园对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元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园园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330号 张斌:本院受理原告胡安会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5号 广州美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耀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784号 范秀芝:本院受理原告刘学申、刘爱丽诉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039号 王雯:本院受理原告苗影与被告王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110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苗影鼻部修复费23065元、误工费5000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8645元;二、驳回原告苗影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625号 谭利平、谭宇、谭誉先、胡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与被告谭利平、谭宇、谭誉先、胡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078号 孙康康:本院受理王程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963号 许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德明诉被告许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9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因一房二卖而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66775元、装修费4万元,违约金16775元,因房屋增值的房差损失25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购房款的一倍赔偿20万元;2、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5450号 河南汇益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融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军佰承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捷锐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徐晓明:本院受理原告董桂良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406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彭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陈国权(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64****6114):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你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告〔2023〕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的,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五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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