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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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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法连 刘颖 法治要建构社会现实,成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生活模式,其重要途径就是传播。法治传播是传播主体通过各种媒介,将法的信息、法的理念、法治系统及其运行信息进行传递互动,使受众接收、形成规范法律意识并上升为信仰的活动。政府作为重要传播主体是传播的发起者和控制者,是法治传播关键要素。政府如何在法治传播中扮演好角色,发挥好功能,不仅是一个崭新的学术课题,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我国法治传播的实践主体经历了从一元到多元,再到“多元参与、一元核心”的发展过程。21世纪之前,法治传播的模式主要是国家主导、政府推进;21世纪以来,随着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及自媒体的出现,法治传播主体呈传统媒体、网络媒体、数字化新媒体与自媒体四足鼎立之势。不可否认,新兴数字化新媒体与自媒体具有便捷性、即时性、高效性的特点,在追踪热点案件、解读新法律法规上,对于法治传播的推动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新媒体与自媒体也存在非理性以及报道的碎片化问题,信息呈现一定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当前信息传播生态愈加复杂的变化形势,对法治传播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在法治传播中的角色定位就应是“表率者”和“推动者”。自古以来,政府作为法治传播的主体就有承担法律传播职责上历史的传承,政府官吏是启动并指引社会法律传播的重要主体。如《尚书·胤征》载有: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现代的法治传播活动虽然与古代法律传播的内容与性质不同,但法治传播的职责也大多由各级政府承担。 放眼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包括两种模式:“自然演进型”模式和“政府推进型”模式。我国的历史文化以及现实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发展道路不是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而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推进模式。目前,我国已经构建了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上述国家法的价值和原则等的实质性内核融入到社会自治规则之中,是我国法治建设与法治传播的主要任务。我国大多数法律法规由政府实施,因此政府理当是我国法治传播的主要主体,依据新形势优化政府主导的传播模式是必然之路。 政府应当强化法治传播引导力,通过依法行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媒体的出现使“人人都有麦克风”,导致大量碎片化新闻出现,虚假新闻层出不穷。法治传播信息的碎片化和虚假新闻,会使法治传播的效果受到影响,容易产生传播的应景式“独断”现象,对法治价值导向存在一定的消解性风险。而在政府法治引导力的塑造和建设上,必须重视和遵循法治传播的规律。因此,面对热点事件发生、舆论众说纷纭之时,人们需要认识事件的真相与本质,此时政府应及时发声,在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从法治视角出发研究问题,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法律推理达到正确结论,引导社会媒体舆论,培育公民良法善治意识,提升法治传播引导力。 此外,由于政府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政府应该带头守法并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府依法行政才会对人们法治意识的形成产生示范引领作用,从而达到法治传播的良好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用法治思维解读热点事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条适用、法理解析,更是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的价值旨归。政府阐释法治价值内涵的法治传播活动不仅提升了传播客体的法治素养,也维护着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应当加强四类媒体互动交流,推动法治传播渐进之路。从控制论的角度来看,任何封闭的系统都无法通过从外部汲取能量和组织来发展自己。在我国,政府主导下的法治传播必须通过系统的开放从环境中汲取能量和组织来进行自我完善、更新与发展。数字化新媒体与自媒体的出现,使法治传播从单向传播转变到多向传播成为可能,政府与四类媒体的互动与交流,使法治的基本要素传播和公众的信息反馈变得前所未有的通畅。一方面,四类媒体的传播内容容易引起政府的关注,进而可能被政府纳入法治传播的框架;另一方面,政府依法行政的行为,通过与媒体互动与交流而广泛传播,可以为公众带来行为示范与引领效用,增进公民对政府与法律的信任。只有在政府与媒体互动与交流,公民广泛参与的法治传播中,才能使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并逐渐成长为集体社会意识的法治价值观念。 总而言之,政府对于法治传播的推动至关重要,其应以法治价值为引领,以传播规律为遵循,以四类媒体为渠道,建构“法治的认同”,提升法治传播的效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绵阳师范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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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推进法治传播中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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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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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法连 刘颖 法治要建构社会现实,成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生活模式,其重要途径就是传播。法治传播是传播主体通过各种媒介,将法的信息、法的理念、法治系统及其运行信息进行传递互动,使受众接收、形成规范法律意识并上升为信仰的活动。政府作为重要传播主体是传播的发起者和控制者,是法治传播关键要素。政府如何在法治传播中扮演好角色,发挥好功能,不仅是一个崭新的学术课题,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我国法治传播的实践主体经历了从一元到多元,再到“多元参与、一元核心”的发展过程。21世纪之前,法治传播的模式主要是国家主导、政府推进;21世纪以来,随着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及自媒体的出现,法治传播主体呈传统媒体、网络媒体、数字化新媒体与自媒体四足鼎立之势。不可否认,新兴数字化新媒体与自媒体具有便捷性、即时性、高效性的特点,在追踪热点案件、解读新法律法规上,对于法治传播的推动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新媒体与自媒体也存在非理性以及报道的碎片化问题,信息呈现一定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当前信息传播生态愈加复杂的变化形势,对法治传播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在法治传播中的角色定位就应是“表率者”和“推动者”。自古以来,政府作为法治传播的主体就有承担法律传播职责上历史的传承,政府官吏是启动并指引社会法律传播的重要主体。如《尚书·胤征》载有: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现代的法治传播活动虽然与古代法律传播的内容与性质不同,但法治传播的职责也大多由各级政府承担。 放眼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包括两种模式:“自然演进型”模式和“政府推进型”模式。我国的历史文化以及现实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发展道路不是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而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推进模式。目前,我国已经构建了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上述国家法的价值和原则等的实质性内核融入到社会自治规则之中,是我国法治建设与法治传播的主要任务。我国大多数法律法规由政府实施,因此政府理当是我国法治传播的主要主体,依据新形势优化政府主导的传播模式是必然之路。 政府应当强化法治传播引导力,通过依法行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媒体的出现使“人人都有麦克风”,导致大量碎片化新闻出现,虚假新闻层出不穷。法治传播信息的碎片化和虚假新闻,会使法治传播的效果受到影响,容易产生传播的应景式“独断”现象,对法治价值导向存在一定的消解性风险。而在政府法治引导力的塑造和建设上,必须重视和遵循法治传播的规律。因此,面对热点事件发生、舆论众说纷纭之时,人们需要认识事件的真相与本质,此时政府应及时发声,在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从法治视角出发研究问题,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法律推理达到正确结论,引导社会媒体舆论,培育公民良法善治意识,提升法治传播引导力。 此外,由于政府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政府应该带头守法并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府依法行政才会对人们法治意识的形成产生示范引领作用,从而达到法治传播的良好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用法治思维解读热点事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条适用、法理解析,更是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的价值旨归。政府阐释法治价值内涵的法治传播活动不仅提升了传播客体的法治素养,也维护着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应当加强四类媒体互动交流,推动法治传播渐进之路。从控制论的角度来看,任何封闭的系统都无法通过从外部汲取能量和组织来发展自己。在我国,政府主导下的法治传播必须通过系统的开放从环境中汲取能量和组织来进行自我完善、更新与发展。数字化新媒体与自媒体的出现,使法治传播从单向传播转变到多向传播成为可能,政府与四类媒体的互动与交流,使法治的基本要素传播和公众的信息反馈变得前所未有的通畅。一方面,四类媒体的传播内容容易引起政府的关注,进而可能被政府纳入法治传播的框架;另一方面,政府依法行政的行为,通过与媒体互动与交流而广泛传播,可以为公众带来行为示范与引领效用,增进公民对政府与法律的信任。只有在政府与媒体互动与交流,公民广泛参与的法治传播中,才能使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并逐渐成长为集体社会意识的法治价值观念。 总而言之,政府对于法治传播的推动至关重要,其应以法治价值为引领,以传播规律为遵循,以四类媒体为渠道,建构“法治的认同”,提升法治传播的效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绵阳师范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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