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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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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金燚在《清华法学》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过失犯注意义务的具体化》的文章中指出: 过失犯的注意义务包括内在义务和外在义务,前者是一种风险查明义务,后者是一种危险回避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化方案应当选择事前视角,以利益衡量为中心展开。内在义务的具体化要综合考虑“认知难度”“危殆化可能性”“事发规律性”以及“预期损害后果”四类影响因素,对危险信号进行评级,从而确定行为人应当认知风险事实的程度;外在义务的具体化要考察避险措施的履行必要性、履行关联性和履行可能性,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影响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判断。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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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燚谈过失犯注意义务的具体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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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择事前视角以利益衡量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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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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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金燚在《清华法学》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过失犯注意义务的具体化》的文章中指出: 过失犯的注意义务包括内在义务和外在义务,前者是一种风险查明义务,后者是一种危险回避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化方案应当选择事前视角,以利益衡量为中心展开。内在义务的具体化要综合考虑“认知难度”“危殆化可能性”“事发规律性”以及“预期损害后果”四类影响因素,对危险信号进行评级,从而确定行为人应当认知风险事实的程度;外在义务的具体化要考察避险措施的履行必要性、履行关联性和履行可能性,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影响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判断。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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