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 殷啸虎
新年宣讲法律,普及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中国古老的传统。这一传统据说可以追溯到夏朝。据《尚书·夏书》的《胤征》记载:“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遒人是上古时期帝王派出去了解民情、传达法令的使臣,兼具采访民意民情的使命,承担了上令下达和下情上达两个功能。《尚书正义·卷七·胤征》对此的解释是:“每岁孟春,遒人之官以木铎徇于道路,以号令臣下,使在官之众更相规阙……其有违谏不恭谨者,国家则有常刑。”因此,每年新春时节,朝廷派遒人出使各地,所到之处,手摇木铎(木铃),走街串巷,宣讲法令,承担了普法的职能。 而挑选新年进行普法,应该也是有专门考虑的。古时新年正是农闲时分,宣讲法律,采集民情,收集民意,既不影响农业生产,也便于更多百姓的参与,真正收到普及的效果。因此,这一做法,在上古时期可以说是一个传统。《左传·襄公十四年》中,著名乐师师旷同晋悼公谈到君主治理国家之道时,也引用了《夏书》中的这段记载:“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 在儒家经典《周礼》中,则详细记载了新年“悬法于象魏”,布法宣教的制度。作为百官之首的天官冢宰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象魏是古代天子、诸侯宫门外的高大建筑,经常悬挂教令、法律之类的文书。新年在象魏之上悬挂法律,让百姓观览,以达到让百姓知法懂法的目的。在《天官冢宰·小宰》中,则对官府人员的新年普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除了天官冢宰外,其他官府同样也有在新年布法宣教的任务。如《地官司徒·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悬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大司徒下属的乡大夫之职,也有“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 而作为执掌司法的《秋官司寇·大司寇》,则专门负有在新年进行刑事法律普法宣传的职责:“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秋官司寇·小司寇》则于新年“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大司寇下属的各级各类官员分别对其所管辖的地方和部门都要在新年这一天进行法律宣讲活动,如士师“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此外,大司寇下属还专门有“布宪”一职,负责公布国家的刑法禁令,并在正月初一这一天,持旌节去各地宣讲,把刑法禁令的条文悬挂于城门上,告示大众,让百姓共同遵守。 从《尚书》和《周礼》的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在新年进行布法宣教,开展普法活动,提高百姓的法律知识,督促各级官员依法办事,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治理方式。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明朝的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中,有一篇“顺天时之令”,其中就探讨了在新年布法宣教、开展普法活动的问题。在谈到新春“悬刑法于象魏”时,丘濬认为:“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调和而布,行之于邦国、都鄙焉,盖因岁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观视,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众庶不能悉知,于是乎悬象于两观之间以纵万民之视。盖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贵乎易避而难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从而刑之,则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启其心志、竦其观视,使知刑之惨毒、法之谨严,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因此,“于正岁者则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众,则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误入之而为之宣布者如此。后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后捡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难犯而后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欤”。 虽然上古时期新年布法宣教主要见于儒家经典的记载,但对后世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在历史上不同时期,都有过类似的做法。如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就曾下令每年正月、十月或逢节日时,由有关官府衙门与学官召集士大夫之老者到学校讲读律令。清朝雍正皇帝在《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序言中也引述了《周礼》中的记载,指出:“国有常刑,月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聚而观之,是知先王立法定制,将以明示朝野,俾官习之而能断,民知之而不犯,所由息争化俗,而致于刑措也。”并要求所在州县仿效《周礼》布宪读法之制,“时为解说,令父老子弟递相告诫,知畏法而重自爱”。其后实行的每月初一、十五由各地官员召集官民宣讲康熙的《圣谕十六条》的制度,显然也是这一传统习俗的延续。
|
|
古代的新年普法
|
|
|
|
( 2023-0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 殷啸虎
新年宣讲法律,普及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中国古老的传统。这一传统据说可以追溯到夏朝。据《尚书·夏书》的《胤征》记载:“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遒人是上古时期帝王派出去了解民情、传达法令的使臣,兼具采访民意民情的使命,承担了上令下达和下情上达两个功能。《尚书正义·卷七·胤征》对此的解释是:“每岁孟春,遒人之官以木铎徇于道路,以号令臣下,使在官之众更相规阙……其有违谏不恭谨者,国家则有常刑。”因此,每年新春时节,朝廷派遒人出使各地,所到之处,手摇木铎(木铃),走街串巷,宣讲法令,承担了普法的职能。 而挑选新年进行普法,应该也是有专门考虑的。古时新年正是农闲时分,宣讲法律,采集民情,收集民意,既不影响农业生产,也便于更多百姓的参与,真正收到普及的效果。因此,这一做法,在上古时期可以说是一个传统。《左传·襄公十四年》中,著名乐师师旷同晋悼公谈到君主治理国家之道时,也引用了《夏书》中的这段记载:“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 在儒家经典《周礼》中,则详细记载了新年“悬法于象魏”,布法宣教的制度。作为百官之首的天官冢宰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象魏是古代天子、诸侯宫门外的高大建筑,经常悬挂教令、法律之类的文书。新年在象魏之上悬挂法律,让百姓观览,以达到让百姓知法懂法的目的。在《天官冢宰·小宰》中,则对官府人员的新年普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除了天官冢宰外,其他官府同样也有在新年布法宣教的任务。如《地官司徒·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悬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大司徒下属的乡大夫之职,也有“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 而作为执掌司法的《秋官司寇·大司寇》,则专门负有在新年进行刑事法律普法宣传的职责:“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秋官司寇·小司寇》则于新年“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大司寇下属的各级各类官员分别对其所管辖的地方和部门都要在新年这一天进行法律宣讲活动,如士师“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此外,大司寇下属还专门有“布宪”一职,负责公布国家的刑法禁令,并在正月初一这一天,持旌节去各地宣讲,把刑法禁令的条文悬挂于城门上,告示大众,让百姓共同遵守。 从《尚书》和《周礼》的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在新年进行布法宣教,开展普法活动,提高百姓的法律知识,督促各级官员依法办事,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治理方式。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明朝的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中,有一篇“顺天时之令”,其中就探讨了在新年布法宣教、开展普法活动的问题。在谈到新春“悬刑法于象魏”时,丘濬认为:“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调和而布,行之于邦国、都鄙焉,盖因岁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观视,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众庶不能悉知,于是乎悬象于两观之间以纵万民之视。盖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贵乎易避而难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从而刑之,则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启其心志、竦其观视,使知刑之惨毒、法之谨严,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因此,“于正岁者则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众,则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误入之而为之宣布者如此。后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后捡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难犯而后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欤”。 虽然上古时期新年布法宣教主要见于儒家经典的记载,但对后世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在历史上不同时期,都有过类似的做法。如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就曾下令每年正月、十月或逢节日时,由有关官府衙门与学官召集士大夫之老者到学校讲读律令。清朝雍正皇帝在《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序言中也引述了《周礼》中的记载,指出:“国有常刑,月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聚而观之,是知先王立法定制,将以明示朝野,俾官习之而能断,民知之而不犯,所由息争化俗,而致于刑措也。”并要求所在州县仿效《周礼》布宪读法之制,“时为解说,令父老子弟递相告诫,知畏法而重自爱”。其后实行的每月初一、十五由各地官员召集官民宣讲康熙的《圣谕十六条》的制度,显然也是这一传统习俗的延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