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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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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5876号 王子宾: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惠康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四川诺伦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兵与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139号 孔德山: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云与被告孔德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1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期间的费用共计19471元(包含2020年5月5日至2022年3月25日期间的租金18889元,保洁费300元;换锁费150元;电费132元)及利息(以188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20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991号 刘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李玲、王艺博与被告刘盼盼、王辛、肖乐、朱城城、第三人王民、鲁文生命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玲、王艺博各项损失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玲、王艺博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126号 姚杰(身份证号码:511527********0316,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武家浜2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4126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814号 李亚飞:本院受理原告李焱林与被告李亚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3月6日13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615号 李晓彤:本院受理原告杨康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61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626号 李婷(身份证号码:431102********7282,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山岩村第五组):本院受理原告陆燕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94号 胡仙渔(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18号)、夏品发(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中山中路17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仙渔、夏品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泽冈: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洪銮与被告王泽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人民法庭(或登录云晤APP线上网络庭审)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杨文伟:本院受理原告张雪宝诉你、张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雪宝提交的上诉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广广:本院受理原告门源县通达修理厂诉杨广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蒲强: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7680.2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7680.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公告费371元由被告蒲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贾冲龙、太仓盛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太仓学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冲龙以及第三人太仓盛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熊永涛、李佳东:本院受理王华彬与你们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学建、鱼台东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王玉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583民初10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03破1号 本院根据董圆法的申请,于2022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2月24日前(含24日)向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丁晓燕、郑敏;联系电话:13456509617、152575138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陈召喜,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单位)警察,不慎将警号为035185的警官证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召喜 2023年1月13日 声 明 本人杨潍陌身份证号码230805198903250428于2015年1月26日购买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嘉兴闽江国际二期车位(车位号:地下二层A030号车位)车位购买收据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公 告 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95427024)已于2022年3月28日经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现富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清算事宜进行审议,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请北京海融博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联系富巴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尹硕;电话:15553186989),出席股东会共同商议公司财产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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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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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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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5876号 王子宾: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惠康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四川诺伦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兵与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139号 孔德山: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云与被告孔德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1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期间的费用共计19471元(包含2020年5月5日至2022年3月25日期间的租金18889元,保洁费300元;换锁费150元;电费132元)及利息(以188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20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991号 刘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李玲、王艺博与被告刘盼盼、王辛、肖乐、朱城城、第三人王民、鲁文生命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玲、王艺博各项损失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玲、王艺博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126号 姚杰(身份证号码:511527********0316,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武家浜2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4126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814号 李亚飞:本院受理原告李焱林与被告李亚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3月6日13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615号 李晓彤:本院受理原告杨康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61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626号 李婷(身份证号码:431102********7282,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山岩村第五组):本院受理原告陆燕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94号 胡仙渔(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18号)、夏品发(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中山中路17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仙渔、夏品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泽冈: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洪銮与被告王泽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人民法庭(或登录云晤APP线上网络庭审)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杨文伟:本院受理原告张雪宝诉你、张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雪宝提交的上诉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广广:本院受理原告门源县通达修理厂诉杨广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蒲强: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7680.2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7680.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公告费371元由被告蒲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贾冲龙、太仓盛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太仓学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冲龙以及第三人太仓盛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熊永涛、李佳东:本院受理王华彬与你们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学建、鱼台东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王玉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583民初10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03破1号 本院根据董圆法的申请,于2022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2月24日前(含24日)向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丁晓燕、郑敏;联系电话:13456509617、152575138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陈召喜,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单位)警察,不慎将警号为035185的警官证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召喜 2023年1月13日 声 明 本人杨潍陌身份证号码230805198903250428于2015年1月26日购买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嘉兴闽江国际二期车位(车位号:地下二层A030号车位)车位购买收据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公 告 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95427024)已于2022年3月28日经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现富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清算事宜进行审议,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请北京海融博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联系富巴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尹硕;电话:15553186989),出席股东会共同商议公司财产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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