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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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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编者按
· 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硕果
· 全力为“双统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 在“双统筹”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 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建立就医优先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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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统筹”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 2023-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陈柏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特别是法治思维问题的提出,要求我们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一、疫情防控法治化的提出及意义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化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提升人民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是一场总体战、阻击战,必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不当行政行为,过于“硬核”的措施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及时纠正这些不当行政行为,并为人民群众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做好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让疫情防控成为生动的法治宣传和实践课,才会让依法防控疫情更加深入人心,才能更好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其次,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化是确保疫情防控取得长久胜利的保障。疫情防控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多领域,依法防控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范围广、头绪多、任务重,需要各个方面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没有规范有序的法治保障是很难取得胜利的。
  再次,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化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的快速恢复。法治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明确了应急状态下的处置原则、程序、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为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遵循和依据。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可以减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
  最后,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化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我们会面临一系列风险和挑战。这些风险挑战,有的来自国内,有的来自国际,有的来自经济社会领域,有的来自自然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运用制度之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应当进一步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推进“双统筹”法治化的司法路径
  (一)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注意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依法妥善处理。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要根据社会组织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稳妥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效力。
  (三)注意优化办案方式,确保案件办理效果。加快涉企业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依法快速办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方式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企业化解矛盾。对有疾病、残疾等情形的困境儿童,其监护人因复工复产、隔离管控等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并依法开展相关司法救助或救治工作。
  (四)高质高效提供司法公共服务。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企业和职工的办事负担。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职工需要开具证明的,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证明开具工作。能以“网上办”“掌上办”等电子方式办理的,尽可能采取“不接触”方式办理。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服务费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流动,防止诉讼当事人和信访群众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聚集,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人类的文明发展史就是法治不断进步的历史,法治既是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政治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个现代化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在通往法治化的道路上,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坚持谦抑原则,即使是在非常时期办理非常案件,也必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依法办案,用每个案件的公正判决结果,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向世界传递价值评判。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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