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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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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编者按
· 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硕果
· 全力为“双统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 在“双统筹”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 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建立就医优先绿色通道
· “十四五”期间拟实施避险搬迁30万人
· 图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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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为“双统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 2023-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何荣功

  在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遏制,生产生活秩序稳步恢复,经济发展稳定转好之后,党中央准确把握疫情形势变化,立足全局、着眼大局,及时作出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产生活。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系统必然会面临不少新问题与新挑战。在解决涉疫纠纷和惩治涉疫犯罪时,如何在公民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适当平衡、如何在涉疫纠纷问题多样化与复杂化之时予以合理应对、如何在防疫工作与审判工作之间增强协同配套,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需要面对的问题。
  构建法院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国模式,需要从法理层面寻找理论依托,思考其与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教义是否兼容,这是各项制度得以构建的正当性基础。为有效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湖北法院在司法理念和职能定位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转型,为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司法理念:从保障型司法走向回应型司法
  保障型司法理念,即司法机关在发挥审判职能时着力予以保障社会现有秩序和公众利益为目标的司法理念。其强调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发挥审判制度的定分止争作用,在解决社会纠纷时仅止于社会纠纷本身,保持对社会大众热点关注问题的冷静态度。
  相比之下,回应型司法理念强调司法机关的职能与行为应当及时针对社会的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及时回应社会成员的需求。其重视法律和司法的开放性和能动性,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开放姿态来回应社会的需求和人们的期待,能动地去修正法律本身的缺陷,以期满足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的基本诉求。
  “双统筹”工作给司法工作带来了重要启示:面对新的社会发展态势和疫情防控背景,立足于平稳时期的保障型司法理念难免与实践需要出现冲突与不足的一面。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关键时期,有必要树立回应型的司法理念,使司法工作以积极的态势有效回应“双统筹”的实践需要,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力量。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疫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之时,湖北法院主动担负起“双统筹”的使命与任务,向回应型司法理念积极转型,奋力书写战“疫”大考的司法答卷。
  一是坚持全员抗疫,服务保障依法防控。组织法院干警下沉抗疫,发布典型案例,维护防疫秩序;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疫情封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作出安排,依托在线诉讼平台,实现办案主业“不断档”、司法服务“不掉线”。
  二是坚持底线思维,未雨绸缪精准研判。对涉疫矛盾纠纷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制定涉疫情审判执行工作指导意见;对可能发生的涉疫行政争议进行梳理,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主要标准进行分类,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化解风险隐患。构建统一调度、条块衔接、分工负责、各方联动的应对处置机制,联合开展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密切关注因疫情利益受损群体,最大限度避免涉疫矛盾纠纷在司法领域积累、上行和激化。
  四是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处置。组织研究编制《关于涉疫情纠纷(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指导全省法院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疫后综合征”。做好境内外各种涉疫滥诉问题的应对处置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五是坚持多元解纷,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打造“法院+工会”“法院+妇联”等“1+N”多元解纷模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司法职能:从纠纷解决型走向政策实施型
  纠纷解决型司法重视以当事人的自治权利为重点,当事人自主行使程序的控制权,裁判者高度中立。该模式下,公民个人的生活应该交由其自己完成安排,任何人都无权强求他人去做自己不愿做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安排自己的生活。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世界范围普遍高发的背景下,纠纷解决型司法暴露出应对社会紧急形势的短板和局限:一是纠纷解决型司法将个人权利置于生命安全之上,在“双统筹”时期给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带来重大隐患;二是纠纷解决型司法赋予诉讼双方极大的自主选择权,在“双统筹”时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三是纠纷解决型司法限制了法官的主动权,在“双统筹”时期不符合应急型司法的特殊要求。
  政策实施型司法模式,强调的是国家司法制度应致力于服务国家政策。政策实施型司法虽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但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策实施型司法在职能定位上更契合“双统筹”工作的要求,有助于国家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司法效率的整体提升。
  当前,如何使人民法院在“双统筹”中充分实现司法机关的作用,有必要从法院的职能定位上着手改变。具体而言,要认识到单纯的纠纷解决型法院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当前非常状态下兼顾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法院的职能定位应努力从纠纷解决型向政策实施型转变与演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面对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和严峻挑战,湖北法院在职能上由纠纷解决向政策实施转型,为加快全面恢复经济社会秩序贡献司法力量。
  一是全力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出台服务复工复产司法措施,指导人民法院落实好稳企安商政策,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在执行案件中创新运用“活封”“活扣”等方式,保职工饭碗、保大局稳定。
  二是千方百计保护市场主体。出台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配套制定审判执行领域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在一定条件下对涉企案件被告人采取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制定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办法,监督行政机关守约践诺;与工商联联合编发《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问答手册》。
  三是加大破产案件办理力度。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强化破产程序挽救市场主体与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
  四是提振企业家发展信心。清查年底不立案、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等突出问题,对不当司法活动致损的责任人严肃追责;公布“红黑榜”案例,制定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办法,对排名靠后的法院院长通报约谈。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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