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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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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付亚彬:本院受理庄家富与付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四倍计算,自起诉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毅: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缪家甸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及戴国强、戴军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解除;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577500元(计算方式:3000元/亩/年,承租面积22亩,自2013年11月10日计算至2022年8月12日,共8年9月);3、依法判决被告将所承租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拆除,清理至土地裸露后,将所承租的土地返还给原告;4、依法判决被告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照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3000元/亩/年,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至被告将所承租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之日止;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盐城市福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盐镇江盐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福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请求:1、福泰电力向中盐镇江支付欠付货款172229.99元,并就迟延支付货款,赔偿就此造成的中盐镇江资金占用成本损失暂计46040.90元,合计218270.89元。(以172229.9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9%,自2017年3月16日暂算至2022年8月1日,最终数额计算至福泰电力付清商数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林进与被告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进提起上述: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承担。因你单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913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屏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屏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款50万元及利息(以汇票款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屏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8元,减半收取计4459 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79元,由原告吉林省屏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7470元。限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晶林、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晶林、王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冯少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剑与被告冯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冯少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小剑支付货款1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被告冯少奎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吴永青: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吴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8675元及利息(以本金86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并支付诉讼代理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吴永青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万银: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安与你、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科技(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陈开:本院受理原告刘雯与被告朱陈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淮安市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2202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2022)苏1112民初2202号之二的内容为准许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2022)苏1112民初2202号之三的内容为本案移送丰县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襄阳清水一诺建材有限公司、邓丽丽:本院受理江苏天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襄阳清水一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596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邓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红盾电气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于2022年4月20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红盾电气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0日、金额为72773.50元、票号为0010006323811647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王祥:本院受理原告林同江与被告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林同江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冬前:本院受理原告窦建朋、吉晓燕与被告陈冬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冬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窦建朋、吉晓燕给付借款本金149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以43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被告陈冬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窦建朋、吉晓燕给付借款本金460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46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三、驳回原告窦建朋、吉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被告陈冬前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炜: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1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一、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36717.29元、分期手续费4561.74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为7450.35元,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6717.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二、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352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442元,由原告负担403元,你负担503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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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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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付亚彬:本院受理庄家富与付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四倍计算,自起诉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毅: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缪家甸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及戴国强、戴军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解除;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577500元(计算方式:3000元/亩/年,承租面积22亩,自2013年11月10日计算至2022年8月12日,共8年9月);3、依法判决被告将所承租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拆除,清理至土地裸露后,将所承租的土地返还给原告;4、依法判决被告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照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3000元/亩/年,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至被告将所承租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之日止;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盐城市福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盐镇江盐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福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请求:1、福泰电力向中盐镇江支付欠付货款172229.99元,并就迟延支付货款,赔偿就此造成的中盐镇江资金占用成本损失暂计46040.90元,合计218270.89元。(以172229.9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9%,自2017年3月16日暂算至2022年8月1日,最终数额计算至福泰电力付清商数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林进与被告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进提起上述: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承担。因你单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913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屏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屏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款50万元及利息(以汇票款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屏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8元,减半收取计4459 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79元,由原告吉林省屏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7470元。限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晶林、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晶林、王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冯少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剑与被告冯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冯少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小剑支付货款1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被告冯少奎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吴永青: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吴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8675元及利息(以本金86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并支付诉讼代理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吴永青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万银: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安与你、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科技(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陈开:本院受理原告刘雯与被告朱陈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淮安市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2202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2022)苏1112民初2202号之二的内容为准许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2022)苏1112民初2202号之三的内容为本案移送丰县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襄阳清水一诺建材有限公司、邓丽丽:本院受理江苏天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襄阳清水一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596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邓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红盾电气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于2022年4月20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红盾电气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0日、金额为72773.50元、票号为0010006323811647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王祥:本院受理原告林同江与被告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林同江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冬前:本院受理原告窦建朋、吉晓燕与被告陈冬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冬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窦建朋、吉晓燕给付借款本金149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以43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被告陈冬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窦建朋、吉晓燕给付借款本金460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46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三、驳回原告窦建朋、吉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被告陈冬前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炜: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1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一、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36717.29元、分期手续费4561.74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为7450.35元,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6717.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二、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352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442元,由原告负担403元,你负担503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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